纠正行政管理误区 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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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正行政管理误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一、引子2010年4月14日晨,青海省玉树县发生两次地震,最高震级7.1级,地震震中位于县城附近。这次地震造成玉树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二千多人遇难,七十多人失踪,财产总损失估计超过8000亿。[①]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抗震救灾,社会各界也积极行动起来,尽己所能,积极募捐和捐款[②],支援灾区。为协调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民政部在地震发生后的第3天,即2010年4月17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相关救灾捐赠接收机构发出《关于做好玉树"

2、4.14"地震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一)规范接受捐赠的主体。《通知》规定,接受捐赠的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下设捐赠接收机构,各级红十字会、各地慈善会和其他13个社会组织和公募基金会[③]。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救灾募捐。(二)进行募集资金汇缴。其他机构已经接受募捐的,要将募捐的款项汇缴上述机构。民政部门募捐资金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所募资金分别上缴两个总会;民政部协调两个总会和其他13个基金会将所募集资金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青海省各捐赠接收机构所

3、募集资金不需汇缴,但要按上述渠道报送数据。《通知》下发后,"对于'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招致一些慈善基金会的抵制"[④]。据审计署2010年7月29日公布的《关于玉树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跟踪审计结果》(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共2010年第21号,总第68号)称:"发现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将捐款汇缴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涉及金额1.62亿元。审计机关指出问题后,相关地方迅速整改,截至7月22日,已汇缴1.26亿元。目前应缴未缴的地方正在抓紧汇缴剩余捐款"[⑤]。上述问题的发生,凸显了我国政府部门在慈善公益事业领域的管理误

4、区,对于刚刚起步的慈善公益事业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笔者因担任一家全国性公益基金会的法律顾问,略微了解公益组织、特别是民间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使用模式、组织管理模式以及他们对行政权力干预的隐忧,故此撰文,就行政权力对慈善性公益事业的干预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促进我过慈善公益健康发展。二、从慈善捐赠的法律属性看《通知》的违法性《通知》内容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权利;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责任[⑥]。此原则的产生源于当事人的特定性,所谓

5、"无契约即无责任",合同外第三人没有参与契约合意的形成,故不必承担合同义务,当然也不能享受合同权利[⑦]。捐赠人捐赠财产、受赠人接受财产,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民政部作为赠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它不能就合同的权利归属提出主张。合同的相对性在捐赠合同中有以下几个体现:第一,捐赠人对受赠人有选择权;第二,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目的、用途、使用方式有权提出要求;第三,受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捐赠财产。《通知》关于

6、"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实际是对赠与合同内容的变更(变更了受赠主体、变更了实施捐赠目的的执行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即,民政部只有在征得捐赠人和受赠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做出这种"汇缴资金"的政策安排。遗憾的是,民政部却用一纸行政命令将合同法基本原则击得粉碎。民政部的本意可能是想更高效地统筹利用救灾资金、杜绝善款使用中的浪费、甚至贪污等违法行为,但这种干预方式本身却是违法的。三、从慈善公益组织的法律属性看该《通知》的违法性目前,我国慈善性公益组织的主要模式是基金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了基金会的性质、组织框架和管理模式。(一)基金会性质。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二)基金会管理模式1、自我管理为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原则。(2)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如果捐赠协议约定了捐赠财产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按捐赠协议约定使用。(3)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2、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为辅其他机构在基

8、金会运行中仅起登记管理,业务、财务监督指导的作用。(1)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基金会的年度检查进行初审,指导基金会依法和依章程开展日常公益活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活动。(2)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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