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确立之前存在的问题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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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立案登记制确立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案制度的发展概况中可以看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我国采用的是立案审查制。依据该制度,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之后,根据各诉讼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审查,进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参见崔艳君:《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初探》,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22页。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出了立案审查的几个方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适当,有无超过起诉期限,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法定受案范围,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

2、权。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体现的是对被诉案件是否属于需要复议前置的审查。1990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难看出,立案审查已经具备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审查过程中过滤掉虚假诉讼、恶意缠诉和不具备

3、可诉性的起诉,为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缓解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推进我国行政诉讼的有序发展。但是,长远看来,仅仅凭借严苛的立案审查方式来控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是不符合法治进程的发展规律的。实践中久久难以解决反而愈演愈烈的“起诉难”问题足以证明,由于立案审查制自身的局限性,公民的诉权的行使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1立案标准不明确立案标准即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所依据的法定条件,在学理上也称为起诉条件。在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中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去界定它,用的比较多的主要是

4、大陆法系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常见于民事诉讼理论中。对此,日本学者中村英郎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能够使诉合法提出的所需的要件,对于欠缺该要件的起诉行为不会使诉讼成立”。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我国有学者认为,起诉要件是指诉的适法提起所必需的要件。参见张坤世:《行政起诉权保障与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载《湖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第121-124页。虽然不同的学者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质上并无争议,都强调只有符合起诉条件,才能引起诉的发生。

5、因此,笔者认为,站在法律的视角来看,当事人的起诉并不会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仅仅当其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时,法院才会进行立案受理,启动诉讼程序并进行审理判决。但是在实践立案过程中,对起诉标准的界定往往模糊不清,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也存在同类型案件因立案标准不一而取得不同法律效果的情形。最明显的表现是有些法院混淆起诉要件和实体判决要件的界限,将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前移到诉前,无形中提高了立案标准。所谓实体判决要件,也称诉讼要件,是指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据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涉及双方

6、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要件进行审理查明,并依此作出判决。当欠缺实体要件时,法院就失去作出本案最终判决的事实依据。参见徐欣:《行政案件诉讼要件研究》,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页。诉讼要件在程序设定上是次之于起诉条件来审查的,即只有当诉讼权利人的起诉满足了起诉条件由法院立案受理后,才会继续审查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诉讼要件。因此,法院在立案阶段对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的混淆界限,实质上也违反了程序法定的要求,造成司法的不公正。立案审查制下,我国行政诉讼中对起诉的受理标准主要是依据1990年的《行政诉讼法》第

7、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包括适格的原告和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期限、属于受案范围和所诉法院管辖、重复起诉等。在所有这些审查要素之中,不仅仅只包含起诉要件,而且还包括部分属于实体判决要件的部分,比如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等。理论上讲,这部分属于实体判决要件的审查要素本应在案件受理后,已经进入法院审理环节了,再由法院依职权或者依申请进行调查,所得到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作出最终判决结果的依据。参见罗重海、张坤世:《行政案件起诉审查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2期,第19页

8、。《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三十二条列出了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的几种法律效果:立案、不予立案和驳回起诉。接着,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分别归纳了法院立案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这些内容被归类在“起诉与受理”这一章表明其属于起诉条件,是对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的更深层次的具体解释说明。然而法理上看,这些要素被归类为实体判决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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