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笔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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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一、支付结算的特征支付结算的概念源于“银行结算”一词。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将票据以及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等)统称为“银行结算”。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着手制定《票据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在修订《银行结算办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形势下结算制度的特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一词,而采用了“支

2、付结算”的概念。由于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采用“支付结算”的概念更能体现结算制度的实质。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包括禀据、银行卡、汜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

3、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为

4、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5、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枸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

6、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

7、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惟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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