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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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应对策略(东营)许明引子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二.过渡期:(一)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政策:1.享受低税率的企业(15%和24%)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1)享受15%税率的企业,自2008年起适用税率18%,2009——2012年适用税率分别增加2%;2013年直接适用税率25%。(2)享受24%税率的企业,自2008年起,前4年适用税率24%不变。第5年直接适用税率25%。2.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给予5年过渡期,即自2008年

2、享受到期满为止。注意:如果采取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企业,2008年度仍旧没有获利,则视同2008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3.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问题: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如果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购买的符合抵免条件的国产设备,可以在2008年起的5年内享受5年延续抵免的优惠政策;但2007年3月17日——12月31日设立的企业,当年购买的国产设备,即使符合抵免条件,也只能在2007年度享受抵免政策,2008年后不存在延续抵免的问题。(二)2007年3月17日——12月31日间设立的企业。要按下列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7年度仍旧按现行税法缴纳企

3、业所得税。2.自2008年1月1日起,直接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不存在5年过渡期。三.自2008年起,主要的减免税政策的变化:(一)外资企业取消了再投资退税。因此,外资企业必须将2007年度前的净利润分别核算,单独记账,以便以后年度转增股本或用于投资兴办新企业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二)2008年后取消了地区优惠政策,只保留了西部投资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第一讲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距过大,导致内资企业失去竞争力。名义税率:33%实际税率:内资企业:22%——25%外资企业:11%——15%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巨大的漏洞,导致规避税收

4、的情况大量发生,减少了财政收入。国税发【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股权,只要占25%以上的股份,就可以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返程投资财税字【1995】81号国家级的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不管设立在什么地区,都可以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购:投资2个亿优点:工期短;可以抵免所得税8000万元。自己组装:投资:9000万元缺点:工期厂;不能抵免。投资9000万元成本,销售给总机构1.2亿总机构:1.2*40%=4800万元9000-4800=4200万元新法条例第120条: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减少或拖延或补缴税款

5、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甲企业和乙企业都属于M企业控股,M企业属于总机构,本身没有经营行为。但M企业由于存在费用,常年亏损。但甲企业每年向乙企业销售大量产品,实现利润很多。筹划:甲企业将产品低价卖给M企业,M企业再按售价卖给乙企业。(三)普惠制导致外资结构不合理,大量高消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企业遍布各地,带来治理成本的加大。(四)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征税成本纳税成本国税发【2006】103号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1.简税制2.宽税基3.低税率4.严征管(1)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如:国税发【2004】143号独立企业价格偏低且

6、无正当理由。价格偏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生产企业低于生产成本,商业企业低于进价销售的,属于价格偏低。条例第79条: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方调查时,对与关联方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必须通过相关的成本、价格、利润等资料。2.加大了反避税力度。新法第45条、条例第79条:对于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的外国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做分配的,其应当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有的利润部分要确认为中国的居民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进一步限制资本弱化。思考: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关联企业,甲企业2008年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预计亏损120万元。甲企业

7、和乙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25万元改变: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发行债券给乙企业1000万元,每年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70万元。甲企业缴纳=(100-70)*25%=7.5万元乙企业所得=120-70=-50万元甲企业和乙企业合计缴纳所得税=7.5万元少缴所得税=25-7.5=17.5万元新法第46条: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占股权性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一定的比例。(1)金融保险:不得高于20倍。(2)其他企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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