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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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责任与法人人格否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通常会导致公司的实际出资额小于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但其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资本显著不足”在适用条件上有明显不同。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出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出资不实并不能直接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字:出资不实资本显著不足出资责任  一、出资不实的表现  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将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以取得股份的行为,是股东的一项法定义务。出资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是公司存在和经营发展的物质基础。出资不实的具体形态上包括不适时出资

2、、不适额出资、不完整出资和不适格出资①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其可以并列存在。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会导致公司的实收股本低于注册资本,在形式上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标准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确定出资不实股东的责任性质时,需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标准进行界定,最终对出资责任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价值探讨。  二、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标准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将判例法发展起来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成文法典的形式进行了规定,不实为我

3、国公司法理论的一个创举。但由于该条文本身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的过于抽象,我国学理上通常对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人逃避法律和契约义务以及法人人格完全形骸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②美国汤普森教授对联邦和州法院审理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适用条件进行统计显示,以资本严重不足(包括公司开办之初资本不足和公司在运营后转为资本不足)为理由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为73.3%③,资本显著不足成为判例法系否认法人人格的重要标准。  从学理上讲,资本显著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符合法律规定,但与其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相比不成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④资本显著不足是基于经济要求而非基于法律要求来确定的,即资

4、本是否达到显著不足是将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的事业的性质、规模以及隐含风险相比进行的判断,是一种事后的判断标准。新《公司法》为鼓励投资降低了法定最低出资额的限制,资本信用担保功能也随即降低,仅高于最低资本额难以认定公司的资本达到充足的标准。因此,判断是否属于”资本显著不足”不能将公司的资本额与法定最低资本额相比。其次,资本显著不足不能完全以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判断标准,公司在成立后,注册资本可能超过了法定的最低限额,而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还可能出现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例如成立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按期足额缴纳,但仍不能排除”小马拉大车”的嫌疑。在公司的资

5、本额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时,即可导致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出现。因此,资本显著不足是一种动态的判断标准,需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时判断公司资本是否充足,如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时,资本数额也应当随之增加。如果在公司设立之时已有足额的资本,(不仅符合公司法之规定,而且符合公司事业发展之经济需求),只是后来在竞争中因经营不善或者正常的商业风险而导致资本减少,则不能认定是资本不足。⑤资本显著不足是一种状态,只有当其达到”显著”的标准时才能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需要在司法实务中结合其他要素进行综合把握。  纵观其他国家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例,对于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都界

6、定了严格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很少单独适用资本显著不足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依据,美国法院认为过低资本化本身不足以导致揭开公司面纱:”在决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的”另一个我”时,是否应该以个人对公司的义务负责时,过低资本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但应以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⑥德国在追究股东”穿透责任”(法人人格否认责任)时,更倾向于审慎适用,即除非在”非常典型的、合格的真正的资本过低情况下”,资本显著不足一般不作为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唯一标准。⑦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虽然资本显著不足作为认定法人人格否认的重要标准,但是除非在资本显著不足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会单独适用

7、资本显著不足作为认定标准。法院在审理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中,一般会结合其他要素,如财产、人员的混同等标准进行综合认定。  三、出资不实与资本显著不足之间的关系  出资不实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这种义务产生于公司成立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过程中,但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公司成立后,出资不实的股东虽然实质上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名义上注册资本已经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起人因此获得股东身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此时需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资本显著不足是一种状态,反映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性质、已经承担及可以预见的债务和责任之间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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