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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东建公司100万元收据案判决文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继美,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长云,男。委托代理人:宋鸿业,男。上诉人东营市东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动
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连波、郭继美,被上诉人胜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长云、宋鸿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建公司原审诉称,东建公司与胜动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建公司承建胜动公司位于东营市府前街以南、福州路西的生产车间。合同签订后东建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交付胜动公司并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
3、总价款为3726016.6元。但胜动公司并未依约全额支付该工程款,至今仍欠东建公司工程款100万元,虽经东建公司多次催要,胜动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胜动公司支付东建公司剩余工程款100万元。胜动公司原审辩称,胜动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所有工程款,不再承担付款义务。原审法院查明,东建公司与胜动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东建公司承建胜动公司位于东营市府前街以南、福州路以西的生产车间。施工合同约定的东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计相龙。合同签订后东建公司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现该工程已交付胜动公司并
4、投入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为3726016.6元。胜动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支付55万元、2010年5月29日支付5000元、2010年5月29日支付27万元、2010年6月22日支付80万元、2011年4月7日支付30万元、2011年4月26日支付20万元,上述六笔款项均由许会建持加盖东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承兑汇票的形式领取;胜动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支付601016.6元,该款由吕燕群持加盖东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承兑汇票的形式领取。对于上述七笔付款,东建公司对数额、付款方式及领
5、取人员表示认可,并表示该款已经在其公司入账。原审另查明,东建公司、胜动公司双方争议的第八笔100万元工程款于2013年2月1日由吕燕群和陈针针一起持加盖东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到胜动公司领取,由陈针针在收款收据上签字,按计相龙安排交给了鲁强工贸公司的肖经理。涉案人员计相龙系东营万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会建、吕燕群、陈针针均系该公司职工,其中许会建是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吕燕群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陈针针是该公司出纳。原审庭审中,东建公司认为胜动公司出具的第八笔100万元工程款收据上面加盖的东建公司财务专用章与东建公
6、司备案的财务专用章不符,并要求对其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认为,通过东建公司、胜动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审庭审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可以看出,涉案工程系计相龙借用东建公司的资质承揽,该工程实际施工方应为计相龙。胜动公司已经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完全部工程款3726016.6元,且支付方式符合工程款支付的一般流程,不应再承担付款义务。东建公司作为出让资质的一方对胜动公司前七笔工程款的支付没有异议,对于最后一笔100万元的付款,由东建公司认可的工作人员以加盖东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领取,胜动公司对此已经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
7、义务。即便该收据上面的公章存在瑕疵,也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方计相龙的责任,东建公司应向计相龙主张相关权利。东建公司要求对该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东建公司要求胜动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东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东建公司负担。上诉人东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系计相龙借用上诉人资质承揽,实际施工方为计相龙,确属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建设工
8、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以及上诉人出具的收据,均可证实该案的施工方为上诉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该工程不允许分包,分包施工单位部分填写的为"无",这也可以证实涉案工程为上诉人自己施工。同时,被上诉人也不能提出证实该工程借用资质,实际施工人为计相龙的证据,其所提交的由上诉人出具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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