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孙志刚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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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被告人乔燕琴(又名乔艳清),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吴城镇陈家塔村。因本案于2003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莉红,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李海婴(又名李海英),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双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双牌县塘底乡麻滩村委会103号。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

2、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梁国雄,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辽国(又名钟条国,化名洪权才,绰号“卷毛”),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平江县冬塔乡江洲村256号。199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4月13日因抢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03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刘杰,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庆联,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

3、周利伟(又名黄开平,绰号“小胖”),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麻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下屋周村4组上屋周垸24号。因本案于2003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吴雪元,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涛,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张明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南部县太华乡宋家庙村8组。因本案于2003年5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唐来军、陈永忠,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二鹏(冒名吕鹏

4、鹏,化名吕鹏),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垣曲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垣曲县长直乡古垛村虎拔组。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程滨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斌,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龙生(绰号“长毛”、“黄毛”),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出生地江苏省铜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江苏省铜山县太山乡西桃园村4组161号。因本案于2003年5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韦延良(化名徐华彬),男,1981

5、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贵州省正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贵州省正安县桴(木焉)乡马安村石堡组。因本案于2003年5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何家红(又名何加洪),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古蔺县双沙镇寨坪村2社26号。1997年6月26日因抢劫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月18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文星,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县,汉族,文化程度初

6、中,住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司庄村四组。2003年1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4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李朝献,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石油新村地窝堡乡丰田村一队。系被告人李文星的父亲。指定辩护人张伟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启英,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乔志军,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离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山西省离石市永宁中路

7、34号。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郸,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金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住河南省柘城县李原乡大胡村委会大胡六组50号。因本案于2003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铭盛、曲行梅,广东永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

8、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李文星、韦延良、何家红、乔志军、胡金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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