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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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孙志刚案的法律分析一、中文摘要:孙志刚案的出现说明收容制度的违宪性。青年人,象孙志刚一样初出大学的大学生,在没有经济的地位情况下,政治地位也得不到保证。社会的进步需要的并不仅是科技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二、关键字:孙志刚案,违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三、正文:案件再现: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

2、送中转站。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19-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一文。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与腾彪、许志永两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3、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上书”指出人身自由是由《宪法》所固定的根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5月18日:孙志刚的遗体在广州火化。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依照《宪法》启动特别调查程序。6月5-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乔燕琴等12人伤害(致死)孙志刚一案。6月6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进行补充情况的调查。由于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法庭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故该案将改日公布审判结果。6月7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定于9号下午15时宣布判决结

4、果。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3年。6月

5、10日: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涉及的其他23名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6月27日:孙志刚案件终审裁定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孙志刚案维持原判。7月

6、21日: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003年第24号),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即日起正式实施。一、案件问题:(一)孙志刚案说明收容制度存在的哪些缺陷?首先中国的收容制度有两种类型:一是上访收容,二是“三无”人员的收容。第一,收容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程序有着极大的缺陷,在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仅凭你有没有带身份证,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在毫无证据的条件下认定某人有罪,

7、孙志刚便是这残缺法律的牺牲者。第二,在人大常委省查旧法时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违宪性,首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身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孙志刚案中由于旧法对公安机关权利的赋予过宽,使得它在自审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法律的空白地带,在“法律”的影响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二)孙志刚案对法制社会建设的作用?第一.在我国社会结构完善的初期,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切实的解决和重视,在孙志刚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他的社会影响,几个月的时间,全国皆知。有了这种关注度才为后来的一系列政策的变动大下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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