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

ID:9221047

大小:98.67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23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_第1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_第2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_第3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_第4页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与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相衔接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制度,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管理,规范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有效利用旧汽车零部件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指把旧汽车零部件通过拆解、清洗、检测分类、再制造加工或升级改造、装配、再检测等工序后恢复到像原产品一样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批量化制造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批准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相关行为和再制造产

2、品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和地方鼓励消费者和公共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产品,加强宣传,逐步提高消费者对再制造产品的认识,扩大再制造产品的市场规模并积极推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产品国际贸易。第五条国家和地方要支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通过售后服务体系回收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加快制定鼓励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和引导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良性发展。第二章再制造试点企业的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整车(机)企业和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程序确定。零部

3、件再制造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拆解、清洗、制造、装配、产品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二)具备产品再制造的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三)具备检测鉴定旧汽车零部件主要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四)具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并满足相关废物处理等环保要求;(五)通过第三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六)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再制造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须取得原生产企业的授权。第八条列入试点的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应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业务范围后,方可从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业务。第三章可再制造旧件的管理第

4、九条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通过其自身或授权企业原产品的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络回收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第十条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从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应当符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一条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利用国际贸易进口国外旧汽车零部件进行再制造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防止汽车有毒有害废物进口。第四章再制造产品及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试点期间进行再制造的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暂定为发动机、变速器、发电机、转向器和起动机五类产品。第十三条再制造产品不得用于新车生产。第十四条

5、再制造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安全质量应当符合原产品相关标准的要求。再制造产品的保修标准和责任应当达到原产品同样的要求。第十五条再制造企业和授权企业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共同负责,承担相应保修责任和售后服务。第十六条再制造产品除保留授权企业商标外,应加注再制造企业商标。第十七条再制造产品包装上应有明确的“再制造产品”说明。再制造产品应在外部醒目位置标明“再制造”标志并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再制造产品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第十八条对发动机进行再制造时,原产品编号作废。发动机再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再制造发动机重新编号,并做好编号更换记录。第十

6、九条更换使用再制造发动机应当严格执行发动机更换有关规定。用户持再制造发动机销售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材料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车辆注册信息。第二十条再制造产品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在销售、使用再制造产品时有责任主动向消费者说明产品为再制造产品,并提供再制造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质量保修证明。第二十一条通过试点逐步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信息管理制度。再制造试点企业应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系统,为政府和行业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建立再制造企业及产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检查不合格企业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7、,取消其试点资格。第二十三条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未取得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的应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生产活动进行监管,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五条再制造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