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

ID:9215784

大小:217.36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4-23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_第1页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_第2页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_第3页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_第4页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_第5页
资源描述:

《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论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Wz集团律师事务部郁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一家外国企业的CEO,企业法务部的作用是什么,他可能会半开玩笑地回答是保证他(CEO)不被投进监狱。如果今天你再向同一名CEO提出同样的问题,他的答案可能不变,但这一次,在目睹了一连串高级经理人员锒铛入狱之后,他可不再是开玩笑了。由于同样的原因,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同一家外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CLO),他的作用是什么,他的回答可能是保证法务部为本企业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换句话说,他可能更多地将法务部看成只有本企业这一个客户的律师事务所。法务

2、部的工作重点可能就是为交易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处理诉讼事务,职能无异于外聘律师事务所,区别只是作为内部成员,法务部对企业业务的了解更多些。但是今天,杰出的总法律顾问会指出,企业法务部门除了提供交易和诉讼支持的传统职能之外,还承担了某种战略管理职能。上述战略管理职能本身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作为高级管理队伍成员参与企业总体战略决策,二是管理预防性法律工作和相关合规事务,如公司治理、法规方面的合规事务以及企业行为规范等等。--吕立山21世纪经济报道企业管理是永恒的话题,而企业法务管理则是其中最年轻和最具活力的一个分支。从国外法务管理发

3、展来看,其主要是伴随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管理理论不断更新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发展而逐步进入企业管理者的视野,已经有一百多年。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则是以法律顾问制度为肇始,目前仅有20多年的历史。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再到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

4、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1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中央根据“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风险,于2002年10月由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

5、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2003年江苏省开始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虽然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有了上述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但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的主动权仍在于企业本身。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否实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制度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法律需求和企业高层的法律意识。而从整体上看,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据全球知名的法律风险管理咨询机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表明,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分值最高为97分,最低为16分,中间值是42分,该分值的意义在于衡量企业应投入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经费支出,每100分代表企业平均

6、法律支出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由此可以推出,中国企业平均法律支出应占企业总收入的0.42%,但实际投入仅0.02%,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内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分析国内法务管理主要脱胎于企业法律顾问模式,直到公司律师制度的推行才给其注入了新的活力因素,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真正重视企业法务管理则是最近几年的事。笔者有幸先后在省内、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从事过法务工作,对企业法务管理有一点粗浅的认识,现试从企业法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管控模式二方面对国内企业法务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不周之处

7、望各位同侪不吝指正。一、企业法务管理组织架构及分析由于企业法律管理组织架构在各企业的表现载体各不相同,呈现多种方式,笔者从其共性提炼出如下模式:2模式一:外聘主导型-主要聘请外部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法务管理,企业内部设立法务岗位或无法务岗位。外聘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社会律师,较少的企业则聘请退休的司法系统工作者、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法律顾问。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企业内部是否有专职法务人员并不重要,即使有内部法务人员也仅作为双方沟通的“中转站”,具体的法律事务由外聘法律顾问负责。这种模式是比较常见的模式,企业领

8、导者往往是基于以下考虑采取这种模式:1、“跟风时尚观”-看到其它企业有法律顾问,为展示自身形象不考虑自身法律需求,盲目聘请法律顾问;2、“现实考虑观”-企业领导者基于自身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较好和法律需求不旺盛,选择性采用外聘法律顾问的形式;3、“公关需要观”-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