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交强险立法定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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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71994-2015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我国交强险立法定位问题研究韩长印内容提要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欠缺保险法的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

2、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关键词交强险三责险重复投保合同解除限额模式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重复投保的交强险案件,法院对此类案件采用了迥然不同的裁判方法。如果从保单生效的时间上划分,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件大致可分为‘‘先后生效”与“同时生效”两大类

3、别,法院的裁判思路相应地也分为以下两类。其对于‘‘先后生效”的交强险案件,法院采取的做法通常是支持保险公司解除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判决保险公司仅在_份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其裁判理由主要在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在保监会备案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1章第5节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中保协函发号复函对有关保险公司的答复中也称:起期在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②其二

4、,对于‘‘同时生效”的交强险案件,法院采取的做法通常是,认定两份以上的交强险合同均有法律效力,并将两份以上交强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并计算,以作为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总限额。③这些法院的裁判依据主要在于:_方面,现行的强行法规范没有对重复投保的交强险合同的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道交法》第76条作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上海市法学会2012年度一般项目“交强险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中期成果。台湾政治大学叶启洲教授为本文写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和建议,特致谢忱。①参见四川省双流县人

5、民法院(2010)双流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本文以下引作“《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第383-386页。本案案情为:2009年2月9日和2010年1月13日,王某分别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购买一份交强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2010年1月29日,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凡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凡某伤残。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解除起期在后的第二份保险合同。与此相似的_个案例是:杜某于2009年6月24日

6、向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发生事故,甲保险理赔117,583元之后,发现杜某此前曾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已获得等额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杜某退还重复获益的交强险理赔款。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参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0)白洮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参见《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第396-398页。②参见前引①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0)白洮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③参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前引①《保险诉

7、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第387-392页。本案案情为:某运输中心作为被保险人为其拥有的贛09号变型拖拉机,于2009年2月19日分别在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共投保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事故涉诉。一审法院认为,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两份交强险合同同时受偿,两份交强险合同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交强险立法的目的在于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两份交强险合同的效力应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④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在(201

8、0)乐民一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作为上位法的《道交法》规定,遂根据《道交法》第76条在认定两份合同均有效的基础上,对相似案件直接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参见前引①《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三辑,第322-323页。⑤有学者还讨论了交强险解除后退还保费的事宜。参见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⑥前引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0)乐民一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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