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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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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交强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摘要我国的汽车拥有量正处在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从发展趋势来看,步入家庭轿车时代的迹象越来越明。汽车消费的增长必将带动汽车保险业迅速发展,交强险作为机动车风险管理工具,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社会功能。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基础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相关规定也还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对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它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关键词车险交强险现状对策(一)交强险的概述1,概念: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
2、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功能:从性质上看,交强险是一种具有准社会保险性质的国家法定保险,通过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具有强化保险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稳定社会生活的固有功能。(二)起源及发展交强险起源于美国。1925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此后,英国、日本、法国、德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实
3、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我国大陆的交强险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由于境内的国外机动车要求强制投保,我国形成了这样一个强制机动车投保的制度,但并非全面的立法。真正大规模的强制投保是源自于80年代。1983年,国务院颁发了第27号文件,首次要求个人与联户的汽车及拖拉机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第151号文件,明确提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通过并且生效,其中第17条强调,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交强险制度和道路救助基金制度。这两个制度和《道交法》一起,强调要在
4、全国范围内,机动车不分种类都必须予以全部投保。同时指出,授权国务院设定交强险条例,在法律上明确汽车责任保险的强制性;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第462号文件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该条例正式施行。至此,我国交强险正式诞生。(三)实施现状1,承保情况:承保数量快速增长,保费增速平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保险公司共承保机动车8502万辆,较2008年增加1573万辆。交强险保费收入668亿元,较2008年增长21%。承保车辆和保费收入的增加,主要是受到国家汽车产业振兴规划实施的影响,新车销
5、量不断增长,带动交强险承保数量也快速增加。2,赔付情况:赔付率逐年上升,费率调整影响明显。2009年,保险公司共支付交强险赔款472亿元,较2008年增长26%;赔付率为78%,较2008年增长9.4%。这主要是受到2008年交强险责任限额提高、医疗费用提高导致赔偿标准逐年上升和修车成本提高的影响。3,经营情况:(1)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加。交强险实施后,保险公司对法定业务部分不能以高风险为由拒保或变相拒保,而必须遵循强制汽车责任报信的特殊原则予以承保。这样,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标的风险的选择权,不能随意行驶合同解除和终止
6、权,即使保险公司相应的特高费率,也不可能将风险完全化解。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的高速发展时期,数以百万计的新司机不断涌入。这些新手对车况、环境、道路的不熟悉,缺乏必要的应急经验和对复杂情况的判断和应付能力,这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2)保险公司盈亏波动大。我国交强险是按照“无亏无盈”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即在交强险费率制定时不含预期利润。而交强险经营结果受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资本市场波动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阶段性的盈利或者亏损。据统计,2009年经营亏损29亿元,保亏损53亿元,投资收益24亿元
7、。而2008年微盈利1.7亿元。交强险开办三年,基本实现盈亏平衡。(四)存在问题 1,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目前国际上的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形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目前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另一种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素。目前实行该种经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德国、美国、韩国、中国香港等。 然而,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
8、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另外一种组合: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不给与任何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但在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由此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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