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教育的法制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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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教育的法治现状调查教育法治程度的高低是一个国家教育管理体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加强农村教育法治建设对于农村地区社会发展、人才培养及劳动者素质提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也是加强农村和谐建设,实现农村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教育的法治建设状况还不尽人意,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阻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本文发掘了目前农村教育法制的现状,并在完善立法方面给出了一些建议。一、我国农村教育法治的现状(一)农村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与农村教育法治化进程不相适应教育

2、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就是教育改革,教育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是教育法治化。因此,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是推进或实现农村教育法治化的前提或手段。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与农村教育法治建设都存在着一定的不相适应。这种不应适应既表现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也体现为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矛盾。良好的教育秩序是农村教育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这一目标背后隐含着一种以稳定性的、普遍的、明确的、事先可预知的强制性法律规范为农村教育活动提供保证的保守性期望。同时,进步性、尝试性、不确定性教又是农

3、村教育体制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它以对现有教育秩序的打破、对某些集团或个人的既得利益的触动和颠覆为改革目标,这就可能造成对当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农村教育秩序和规则的挑战。(二)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形势与农村教育立法发展状态不相适应3教育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而确立的关于教育的一系列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目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基础设施投入空前,农村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它不能等到政府部门通过立法程序将较好的规范性文件之后再去发展,因此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二者之间的这种不相适应显得尤为突出。首先,中国是一个大

4、国,不管是城乡教育发展,还是农村之间教育发展都很不平衡,农村教育法治建设起步又较晚,加之农村教育的发展还存在着相对独立性和复杂性,我国教育立法只能规范到对农村教育发展的整体层面,保证农村教育的大局稳定。而农村教育现代化进程不能被需要耗时过久才能诞生的教育法规耽误和阻碍,农村教育也不能没有规范的秩序。其次,因为教育法规不可能对农村教育的方方面面都予以规定,一些在农村教育发展过程中显示了其强大生命力的规律规则、习惯和惯例本身就是教育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教育法规往往只是对农村教育活动中通行的习惯和惯例的确认、总结

5、、概括或提升。第三,教育立法总是改变教育的某种现状为目的,但针对农村教育无限地立法、频繁地修改教育法规又不现实,因而农村教育只能在改革现状的基础上有序地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农村教育立法有溯及既往的效果。(三)教育立法的普适性与农村地区法律执行的地方差异性不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农村教育法治的根本原则,这就对消解农村教育的地方性秩序提出了要求性。然而,教育法规要是以纷繁复杂的具体教育问题为回应对象,它又必须是具体的,具有地方性特征的,这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也是困扰当前农村教育发展的问题。从具体情况来看,我国地

6、域辽阔,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地农村教育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各不相同。因此,如果只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规,可能会对业已形成的地方性农村教育造成冲击,甚至使地方性教育权利遭到损害。如何既能够很好地执行具有普适性的教育法规,又能使地方性秩序得到兼顾,各地区的教育权利得到平衡,这既是技术性问题,也是深刻的伦理问题。二、推进农村教育立法工作,完善农村教育法律体系建议(一)开展立法工作要因地制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绝大部分,加之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地域大、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这一基本

7、国情决定了我国农村教育立法不能背离实际,必须将各地发展的差异性予以充分考虑,针对不同地区的农村教育情况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二)农村教育立法要坚持科学性和针对性相结合所谓科学性就是指农村教育法律体系在内部逻辑上要能够相互协调,在形式上实现完整统一,在内容上做到和谐一致,避免重复交叉;所谓针对性就是指农村教育立法要从调整农村教育关系这一实际需要出发,做到在指导农村教育发展上具有可行性和依据性,既不单纯追求立法在形式上或逻辑上的完美,又要力求在立法上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三)农村教育立法要立足于对有关农村教育的配套

8、法规及实施保证等方面进行完善尤其要对涉及农村教育的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抽象性规定,要将其进行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其中十分重要一个方面就是要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立法方式对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行政管理、教师待遇、设施建设、工作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并形成长效机制,使法律规范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这是推进农村教育法治化进程的关键所在。(四)农村教育立法要实事求是3目前,由于我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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