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鹏 浅论日本行政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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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日本行政评价制度(赵英鹏6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2016级)[摘要]为提高国民对行政管理的信赖,促进行政管理的高效与公平,日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评价监察制度。该制度以独立第三方评价主体,以行政相谈为触角,以政策的必要性、效率性、有效性为评价切入点,吸收民间人士参与,通过公开评价结果及改善措施方便国民监督。其局限性在于政策评价监察与人事评价监察的分离,对政策评价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只有劝告、建议权,而无处理权。[关键词]行政监察,政策评价,行政相谈多数国家行政监察的重点在于防范行政违法,而“日

2、本行政监察的目的更主要是为了实现让国民信赖的高质量的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的高效和公平,达到行政管理的预期效果”。田雅琴,《日本行政监察制度管窥》,载《中国监察》2005年第8期。为此,日本制定了专门法律、建立了相应机构,对整个行政管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监督和检查,形成具有特色的行政评价监察制度,构成预防腐败体系中监督机制的重要一环,对预防行政腐败,尤其是消极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日本行政评价机构的概况(一)法律依据总务省行政评价局作为国家行政评价监察的专门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高效性

3、并获得国民的信赖。为做好行政评价监察工作,日本针对行政评价监察工作制定了诸多法律,主要有1999年制定的《总务省设置法》、2000年制定的《总务省组织令》、2001年制定的《总务省组织规则》,以及2001年制定的《行政评价法》、2001年制定的《行政评价法实施令》、2007年制定的《行政评价法实施规则》等专门性法律,这些法律明确了行政评价局的职责和权限,建构起了日本行政评价制度的体系。7(二)机构设置在中央层面,日本在总务省下设立行政评价局,作为总务省的直属局,行政评价局下设立总务课、行政相谈课、政策评价官1名、评

4、价监视官9名。在地方层面,设立7个管区行政评价局、1个行政评价支局(四国行政评价支局)和1个行政评价事务所(冲绳行政评价事务所),它们属于总务省驻各地的办事机构,直属中央管理。此外,管区行政评价局、管区行政评价支局下再设立38个分设在都府县的管内行政评价事务所以及3个分设在北海道的管内行政评价分室。根据2003年的有关数据,日本整个行政评价监察系统实有人数1100人,其中总务省行政评价局168人,地方支分部局932人。(三)职责范围大体来说,日本行政评价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调查各行政机关业务实施状况是

5、否符合规定、是否适当公正和具有效率,指出其业务运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行政运营”。严维耀:《日本廉政制度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页。二是与行政相谈委员相关的事务,即接受国民对政府部门负责的事务的不满投诉,并向投诉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将所受理的投诉通知行政评价机构及同投诉内容有关的行政机构,尽量使这些不满投诉得到圆满解决,拉近政府与国民的距离。根据有关法律,总务省行政评价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有:1、制定行政评价计划并进行立项,对各类政策开展评价,管理各府省的行政评价事务;

6、2、就各府省政策,进行统一的综合性评价,或为确保政策评价的客观性和严格实施进行评价;3、对各行政机关的业务实施状况进行评价及监视(不含政策评价);4、涉及评价和监视对象的有关业务实施情况,如有必要,可对独立行政法人、公共法人或部分授权法人、根据特别法律设立且设立时须经行政机关认可的法人、国家授权并有国家财政资助法人(其资本金50%以上由国家投资并有国家财政补助)的业务进行调查;5、对地方公共团体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6、各行政机关、相关法人及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有不得已苦衷的场合,进行必要的幹旋;7、受理行政相谈委

7、员的业务;8、管理“政策评价·独立行政法人评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7(四)工作权限根据《总务省设置法》和《行政评价法》,日本总务省行政评价局的主要工作权限包括调查权、劝告权、建议权。第一,调査权。是指“行政评价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的对评价监察对象行政行为进行专门调查核实的权力。”李广民、陈洪连:《日本行政评价监察制度述评》,载《南开日本研究》第1期。根据《总务省设置法》和《行政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一,总务大臣进行行政评价或监视时,在规定的范围内,可责成各行政机关的领导就某些问题提供材料并作出说明,并对各行政机关的业务进

8、行实地调査。二、总务大臣对有关事项进行行政评价或监视时,可进行书面或实地调查,被调查者不得拒绝。三、总务大臣为达成对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进行行政评价和监视时,可在必要的最小范围内进行书面或实地调查,但预先要听取有关公共团体的意见。四、总务大臣进行行政评价或监视时,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公共团体、私人团体或其他有关方面,协助提供必要的材料。第二,劝告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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