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181350
大小:78.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4-20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11月29日,石家庄中院召开了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两年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基本案情】2016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省晋州市北彭庄村东开办了一镀锌厂,并于2016年2月雇佣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4月雇佣被告人潘某某分别担任两个班组的负责人,带领其他工人负责车间的生产、排污工作。该厂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没有环保部
2、门环评和排污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用暗管将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塑料管排放到厂区两个渗坑中,渗坑未作任何防渗处理,严重污染了环境。2016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田某某、潘某某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为。经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经对涉案镀锌厂渗坑内废水进行检测,结论为东渗坑内废水总锌162mg/L,西渗坑内废水总锌72.8mg/L。按照规定总锌检出限为0.01mg/L,渗坑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属于有毒物质。【裁判结果】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并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重
3、金属锌的废水,经检测废水中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有毒物质,三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是雇主,罪责较重,被告人田某某、潘某某是雇员,罪责相对较轻,酌情对田某某、潘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以及三被告人排放有毒物质的时间长短,遂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4、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典型意义】通过暗道、暗管等方式向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渗井以及河流、溶洞内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是当前比较多发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犯罪,对环境的破坏严重,且环境修复困难,是当前必须严厉打击的犯罪形态。此外,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其从事的工作是否为法律所禁止,以免不慎成为共犯。案例2: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始,共同犯罪参与人王某二(已被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乡东营村村北开设“鑫隆颗粒加工厂”,该
5、厂区经石家庄市新华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处位置属于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内。被告人王某某自2012年开始在该厂打工。自2014年9月开始,王某二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北省定州市的“老臭”(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处购进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受雇用使用该医疗废物在鑫隆颗粒加工厂内进行鞋底原料的加工,2014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扣押该医疗废物4120公斤及利用该医疗废物加工的鞋底原料6900公斤,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裁判结果】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
6、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处置有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医疗废物4120公斤及利用医疗废物加工的鞋底原料6900公斤,应依法认定为违禁品而予以没收。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医疗废物4120公斤及利用医
7、疗废物加工的鞋底原料6900公斤予以没收。【典型意义】一次性输液器等医疗废物的处置,国家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严禁擅自处置。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这类有毒物质的处置、倾倒就构成了犯罪。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搞清楚上诉情况,以免不慎构成犯罪。案例3:被告人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基本案情】2015年9月初,苏某某(上网追逃)将自己位于晋州市张家庄村北路东的废弃工厂出租给颜某某(上网追逃)倾倒废水,并且将钥匙交给被告人高某某,让高某某为颜某某倾倒废酸的车辆开工厂大门。2015年9月18日,靳某某(上网追逃)、王某某(已取保)分别驾驶主车
8、牌照为冀EB0731和冀JR6680的罐车从廊坊地区拉回来两罐车废酸,经颜某某介绍拉到苏某某的工厂,高某某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