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慈溪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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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溪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履行行政职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12〕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主持或组织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主要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调解的争议纠纷;  (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理、合法和成效原则。  第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7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当事人在

3、行政调解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调解秩序;  (二)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明材料;  (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行政调解启动  第八条 行政调解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提出,也可以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申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提出调解:  (一)涉及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且有调解可能的;  (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争议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调解的争议纠纷。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

4、各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二)当事人与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有关;  (四)申请调解的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7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的对象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一方当事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组织调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争议纠纷,由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办理。  行政机关对

5、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市法制办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该争议纠纷的其他途径。  争议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三章 行政调解办理  第十四条 事实清楚、情形简单的

6、争议纠纷,可以由一名调解人员现场组织调解;其他情形的争议纠纷,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调解人员组成行政调解组组织调解。7  第十五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一)与该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调解人员应全面细致了解争议事实,确定争议的焦点。针对掌握的事实及审查情况,与当事人沟通意见,提出调解方案。  第十七条 调解的形式可视情形而定,可以分别调解,也可以集中当场调解。  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实施

7、行政调解时,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争议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第四章 行政调解终结  第二十条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终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签订行政调解协议的,可以由行政调解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交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7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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