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853705
大小:2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9-03
《XX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则第一条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起诉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行政争议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应签署同意调解的意愿书;当事人主动要求先行调解的,也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第二条行政争议立案后,审理部门可以主动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或直接依职权决定进行调解。调解不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第三条经当事人申请、同意或县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解的案件,县人民法院应经登记后,于5日内向被诉的行政单位发出行政调解通知书,并将情况告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协助县人民法院,通过短信、公文交换等方式向涉诉行政机关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发送行政争议调解通知,并同时
2、确定调解人员介入调解。调解人员一般是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经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的人民调解组织人员。第四条涉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争议调解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指定工作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将相关资料送到法院,与案件经办法官进行沟通并说明案情。第五条案件经办法官应将案件情况及时向调解员通报;调解员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远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或联系案件经办法官查阅案件材料,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并可就案件的法律问题询问经办法官,和经办法官共同研究、判断案件走向,共同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地点。第六条调解员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各方当事人调解时间和地点。
3、调解结果可能影响第三方利益的,还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取网络、电话,或在线调解等方式进行调解。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明确至少1名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5名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调解。当事人未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九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
4、应当制作行政争议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由争议各方、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县人民法院公章,载明就相关争议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再以任何方式申请复议、行政裁决或提起诉讼。调解达成一致的事项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不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员应在调解笔录上注明,经参与调解的各方签名或盖章即为生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经笔录确认的,县人民法院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立案、调解规定的,可以予以立案并制作行政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也可以由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或笔录时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或在调解笔录中明确撤回起诉,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5、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立案、调解规定的,裁定按撤诉方式处理。第十条调解应当自确定调解并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结。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伤残评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同意,可以延长30日。在调解期限内(申请延长的除外)未能调解成功的,县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及时裁判。第十一条行政争议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经签订确认并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又再次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终止调解:(-)当事人明确要求终止调解的;(二
6、)行政机关经通知后未按期指定人员进行沟通,或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经两次通知后拒不参加调解的;(三)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生效前当事人反悔,且无继续调解可能的;(四)公民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调解终止后,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或继续审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