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

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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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系的描述布鲁斯?L?本森着尚海涛译(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经济系,佛罗里达州塔拉哈西32306;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习惯法作为互惠合作的结果,是一种不成文的社会契约,如同语言一样,它是经过长时间的互动自发产生的.在惩罚破坏法律者方面,相较于现代的惩罚方式,民间执行习惯法倾向于恢复原状,并把罚款作为主要的惩罚方式.同时在这一法律体系下有着众多的契约安排,以保护私人的财产和安全.私有法院的产生极大地促进了习惯法标准化的进程,同时流放,抵制认可,私有监狱和罚款征收对于习惯法的遵守亦有莫大的帮助.关

7、键词:习惯法;社会契约;私人的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839(2007)03-0002-11收稿日期:2007~02—07作者简介:布鲁斯?L?本森(BRUCEL.BENSON),美国独立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佛罗里达州立大学DeVoeL.Moore经济学教授.译者简介:尚海涛(1982一),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间法.本文最初发表于1990年的JournalofLibertarianStudies.这篇论文是为提交由太平洋公共政策研究机构组织的,于1989年6月举

8、行的关于法律,自由与责任主体的自由基金会议所作.本文所借用并加以强化的材料可以在即将出版的《法律的事业:无需国家的正义》一书中找到,该书获得了太平洋研究机构的资助.2>以私人手段解决纠纷,伸张正义的习惯法对一个无需国家强制的法律与秩序的现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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