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总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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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总表部门:省粮食局序号权力类别拟保留权力事项数量(子项)其中市县属地管理1行政审批22行政处罚13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5行政给付6行政裁决7行政确认8行政奖励19行政监督410其他权力合计20—11—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审批类)部门:省粮食局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备注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

2、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200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3.《山东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10月鲁粮调字〔2004〕81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向申请人公开3低,1个无无—11

3、—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审核机关)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2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1.《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2.《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国粮军〔2005〕182号)第五条:“设立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必须通过资格认定。”第

4、六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军供网点的资格认定和管理”企业调控处不予公开6低,1个无无—11—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部门:省粮食局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备注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违法利用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条:“以欺骗

5、、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公民监督检查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6、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企业、公民监督检查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11—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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