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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煤炭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总表部门:省煤炭局序号权力类别拟保留权力事项数量(子项) 其中市县属地管理1行政审批6 2行政处罚92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 5行政给付 6行政裁决 7行政确认1 8行政奖励 9行政监督10 10其他权力12(2) 合计121(2) —2103—省煤炭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部门:省煤炭局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办理数量廉政风险点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备注1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3年6
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2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处罚 《煤炭法》(1996年
3、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2103—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八
4、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承担煤矿安全评价
5、、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6、,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煤矿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安全监督管理处向社会公开0低,1个无无 —2103—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7、;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8、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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