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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审核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附件1萧县物价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许可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1、《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第3条: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2、《安徽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皖价法2006【139号】)
2、第8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省物价局审批,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价格评估机构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组织现场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窗口首席代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根据监管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
3、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对不符合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的;4、在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2、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的处罚2.1
4、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1.立案阶段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立案,并制作立案呈批表;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依法收集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
5、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理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责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6、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7.不按照规定立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立卷的以及将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据为己有的;8.检查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利用相关资料牟利;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7、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归档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按期制作案卷,并移交案卷管理人员归档;9.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2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价格法》第39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3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1、《价格法》第44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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