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277788
大小:186.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8-09-16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利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1行政审批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第59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2、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局乡(镇)国土所1、受理(1)岗位责任人:国土资源局国土所工作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a、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b、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c、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
3、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e、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f、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时限:3个工作日。2、审查A、初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a、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
4、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b、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时限:7个工作日。c、复审(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负责人;(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时限:7个工作日。3、决定(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报局长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3)时限:5个工作日。4、告知与公示(1)岗位责任人:乡镇国土所初审人员;(2)责任职责及权限:a、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b、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时限:3个工作日。序号权利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2行政审批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8.28)第60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
6、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7、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64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