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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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河道及湖泊工程,水利部直属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河道、湖泊工程(包括海堤工程)。其他水库、水闸、河道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2、,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经济管理和组织管理。第二章等级和标准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结果900~1000分者(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一级管理单位;800~899分者(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0%),确定为国家二级管理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标准和合格标准。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第三章权限和程序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

3、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水利部直属工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逐级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直属工程的自检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河道、湖泊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核查符合国家二级以上标准的单位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报水利部批准;

4、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由流域管理机构向水利部推荐,由水利部组织验收并批准。水利部在批准国家一、二级管理单位之前,将通过中国水利报和水利部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国家一、二级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由组织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第九条对已评定为国家一、二级的管理单位,除自检、核查外,水利部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自检、核查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考核评定等级标准的,令其限期达到原评定标准,届时仍达不到的,撤销其评定等级,并予以公布。第十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根据

5、本办法考核评定等级。对于不能达到安全运行的三类工程要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未进行除险加固的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但不评定等级。第十一条达到设计标准的河道工程,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在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河道工程,根据本办法考核评定等级。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评定等级。第四章奖惩第十二条凡经考核验收评定为国家一、二级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对获得国家一、二级的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

6、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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