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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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工作水平,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国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各项工作。第三条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主管司局、国家认监委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国家卫生计生委为委员会主任单位,负责国内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部为副主任单位,负责对外组织联络。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

2、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其他成员单位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2名联络员。委员和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参与委员会工作。第五条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参与CAC工作。委员会设联络处,挂靠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外联络,对外参会报名和提交正式意见。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牵头参加CAC及各属机构的活动(简称牵头单位,分工见附件),根据CAC会议安排,组建中国代表团参会。第七条国家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可以自愿参与委员会活动。鼓励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中国

3、食品法典委员会活动。第二章协调工作要求第八条委员会重要事项由各成员单位协商确定。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请示和办理。第九条遇有重要或复杂议题需由委员会协商应对时,秘书处、联络处可提请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协调统一意见。联络处负责转发CAC文件和相关信息,牵头单位研究提出意见,联络处负责对外通报并抄送秘书处。第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第十一条秘书处、联络处通过编制法典通讯、网站宣传等方式,向成员和社会各方通报委员会工作。第三章参加法典活动第十二条联络处负责将CAC会议邀请转发给成员单位。联络处统

4、一对外报名参会。第十三条牵头单位负责组织代表团参会,指派代表团团长,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代表团团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了解CAC议事规则。(二)熟悉CAC相关委员会及会议议题的专业领域情况。(三)具有外语工作能力。(四)原则上应保持参加会议的连续性。其他参会人员应具有专业背景,了解CAC议事规则并具有外语能力。第十四条代表团团长可视工作需要,向牵头单位提出邀请相关专家参会的建议,经牵头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会议。第十五条代表团参加CAC会议前,牵头单位应组织召开预备会,准备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

5、)。CAC会议召开后,牵头单位应将非涉密的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意见)送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第十六条参加CAC会议期间,代表团团长根据参会方案和对外口径发言,对国内尚未形成统一立场的临时议题,应及时请示牵头单位,谨慎发表意见。第十七条参加CAC会议应严格遵守参会外事纪律,团员应按时参会,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团长请假。第十八条牵头单位应指派人员参加CAC相关电子工作组活动,将国内研究意见提交电子工作组,并报秘书处和联络处备案。第十九条参加CAC会议1个月内,代表团应完成参会报告,包括会议基本情况、主要议题、关注议题、代表团参会情况及建议等,由秘

6、书处分发给成员单位第二十条参加CAC会议的出境、签证等手续由成员单位自行办理,参会经费由派出单位负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秘书处、联络处日常工作经费分别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承担,秘书处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申请。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委员会共同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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