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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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食品法典工作介绍国际食品法典简介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国际食品法典简介(Codex)国际食品法典(Codex)指由CAC组织制定的食品标准、准则和建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即CAC)1962年成立,负责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CAC性质:政府间组织,现有167个成员国,覆盖全球98%的人口国际食品法典简介(续)应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都明确规定CAC法典标准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具有准绳作用。CAC法典标准成为解决贸易争端、协调各国食品卫生标准

2、的依据。国际食品法典简介(续)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政府间协调各成员国食品法规标准和方法,制定国际食品法典的唯一国际机构。CAC宗旨是保护各国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国际食品贸易公平。CAC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以科学为基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它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是解决食品贸易争端的依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AC一般议题委员会(9个)一般原则委员会法国食品标签委员会加拿大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匈牙利食品卫生委员会美国农药残留委员会荷兰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荷兰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澳大利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委员会德国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美国商品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油脂委员会

3、英国鱼和鱼制品委员会挪威乳和乳制品委员会新西兰新鲜水果蔬菜委员会墨西哥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瑞士加工水果蔬菜委员会美国肉禽类卫生委员会新西兰糖委员会*英国谷物与豆类委员会*美国植物蛋白委员会*加拿大天然矿泉水委员会*瑞士果汁特别工作组巴西动物喂养特别工作组丹麦生物技术食品特别工作组日本地区协调委员会(6个)非洲地区协调委员会亚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欧洲地区协调委员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协调委员会近东地区协调委员会北美和西南太平洋地区协调委员会CAC制定的食品法典标准的类型食品标准(FoodStandards)卫生或其它技术规范(CodesofPractice)农药及兽药残留最大限值(MR

4、Ls)污染物指导水平(GuidanceLevel)准则(Principles)指南(Guidelines)建议(Recommendations)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SpecificationsbyJECFA)CAC制定法典标准考虑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公正国际食品贸易以科学危险性评价(定性与定量)为基础考虑其它合理因素:经济、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等中国参与食品法典工作情况成立中国食品法典国内 协调小组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正式加入CAC卫生部、原农牧渔业部、原商业部、原轻工部、原化工部、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标准局等七个部门组织成立了CAC国内协调小组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作为

5、组长和副组长单位。国内协调小组机构设置卫生部下设秘书处,负责食品法典的国内协调。秘书处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农业部下设联络处,负责食品法典的对外联络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专业职能分别承担CAC各下属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工作国内协调小组机构设置(续) -成员单位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内协调小组主要工作组织审议和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草案组织参与CAC及其下属机构所开展的各项食品法典活动进行食品法典的信息交流和服务与CAC共同组织承办食品法典会议秘书处工作制定国内协

6、调小组工作规定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定组织召开国内协调小组会议承办CAC会议学术及信息交流、宣传和服务工作秘书处工作(1)-制定国内协调小组工作规定协调小组工作规定和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与义务规定法典标准草案的审议程序和参加法典会议的规定落实各分委员会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秘书处工作(2)-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成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库,根据各分委员会的特点,确立参加法典各分委员会专家,不断跟踪相关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并且组织研究会议议题。专家库专家负责参加相关委员会会议,作好会前技术准备工作和会后资料总结。秘书处工作(3)-参与和牵头法典标准制修

7、定负责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中食品分类系统(FCS)的修订工作。2002年第34次CCFAC会议后积极开展将豆制品列入食品分类表的研究。经CAC大会同意在食品分类表中增加6.8(非发酵豆制品)和12.10(发酵豆制品)两个类别。作为修订意见的主要提出国,先后两次起草有关修订案的征求意见函,在其他亚洲国家间进行协调。起草豆制品的分类说明和最终修订案,提交CCFAC秘书处,供下届会议讨论。起草豆制品分类说明和最终修订案,完善食品分类系统,加深国际市场对我国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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