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损害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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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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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损害责任承担药物损害责任承担——兼评卫生部在“中山三院”诉讼案中的表态本文以“齐二药”受害人家属起诉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案例为背景,对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进行法理分析,从而揭示我国当前医疗机构管理中的误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存在的缺陷。同时探讨了药物不良反应事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指出我国建立药物不良反应和要害事受害人补偿救济机制的重要性。【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受害人;补偿【中文图书号】D922.16A1007—9297(XX)03—019—08、应当在怎样的语境下讨论“中山三院”诉讼案今天。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敏感的话题。医疗纠纷也因此成为当今社会最严峻最棘手

2、的社会纠纷。医疗纠纷的话题一经推出,往往犹如核聚变反应一样。引起一系列剧烈的社会反响。而在这些事中.卫生部屡屡成为媒体和网络攻击的靶子。从几年前的31晚会。到“医改是否成功”调研报告;从建立平价医院,到“全国牙防组”事的调查;到了今年,更是有年初的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之“警察担任医院院长”。以及今天的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为“中山三院”)被告事的表态。纵观医疗纠纷发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没有哪一个行业像医疗行业这样,执业风险引发的纠纷牵涉面这么广,打击面这么大,对行业的影响这么深。从纠纷涉及的面上来说,无论是三级甲等医院,还是乡镇卫生院、个体诊

3、所;无论是权威专家、教授,还是护士、个体执业医师、实习医师,无论是东部发达的沿海城市,还是西部边远经济落后的地方,甚至新疆、西藏等地。都无一例外存在大量的医疗纠纷。两年前曾经有人统计过,我国发生医疗纠纷的医院已经到达了9%.现如今,这个比例可能还要高。比较一下其他行业.我们确实无法再找出第二个这样的行业了。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当前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源(注意,我这里讲的是根源,也就是最根本的原因),不是医师执业道德、技术水平在降低,而是我们的医疗制度出现了问题。这里讲的医疗制度,不是局部的个别制度,而是国家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既然是制度上的问题,涉及的国家行政主管部

4、门就不是一个两个。而是很多。关于这一点,大家从今天讨论的“齐二药”事就可见一斑。因此,我们讨论卫生部的表态、中山三院要不要承担责任等问题。只有放到这样一种背景下才可能客观、公平、合理,否则就会各说各话、盲人摸象,只及表象,不究事理二、卫生部的表态有没有问题?卫生部在8月1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对“11名受害人家属分别向广州中山三院提出了总额达2000余万元的索赔”事表态。笔者根据媒体的报道,归纳该新闻发言人的表态包含了3层意思:第,在“齐二药”事中,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及时上报药品反应,是负责任的,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第二。如果医院通报药品不良反应就要承担相关责

5、任。那么势必会对这一制度造成影响;第三,希望能够在法律上界定清楚,谁应该是齐[]刘鑫(1967—),男,汉族,贵州黎平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鉴定学、医事法学。Tel:+86—10—8908121;E—ail:Ixx8181sina.[基金项目]本文系XX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项目“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问题研究”中期成果(题编号:06ZD0009)o■196■二药事的责任主体。1.“中山三院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是负责任的”。这句话道出了我国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检测的困境与无奈。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36

6、9392份。其中。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26294份.占7.1%;来自医疗机构的病例报告34128份.占92.%;来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24890份。占6.7%;来自个人的病例报告2974份,占0.8%。而美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病例60%都是由药品生产企业上报的。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XX年3月4日发布并实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依照法律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物不良反应的第一报告人.然后是药品经营企业,最后才是医疗机构。但是,我国目前由药品企业上报的案

7、例XX年不到%。XX年也只占6.7%。医疗机构成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主体。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过程中。发现或者怀疑有药品不良反应发生.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这是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也是一种对广大患者和药品管理负责任的行为。中山三院在救治患者中将几名患者使用同类药物发生同样的问题的现象做了报告,从而使得其他医院同样病例的病因得以查清,也使大量的患者得以救治、康复,还避免了更多的患者因此受害。这应当是一种贡献1.“不应该承担不负责任的药品企业的责任”。从法律上看,这句话本身并没有错。药品对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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