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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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迅速发展,国民的法制意识增强,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认定在诸多案中产生了争议,需要我们尽快对其进行理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得出能够指导实践的科学理论。作者运用一些争议案,引用并借鉴我国司法、立法、法学理论方面专家的言论,最终得出“必要行为原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标准。此外,作者还对正当防卫的力量博弈与立法精神进行了讨论,阐述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郎卓从争议中讨论如何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人类一直以来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正如它的英文seIf-defense,正当防卫实际上

2、源于“自卫”。自卫是人类的本能,当自己的生命、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手段予以制止的情况下,会本能地采取用较为激烈的手段进行自力救济,这种行为源自天性,也是一种合理的反应。即便其手段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也不能轻易将它与犯罪等同。当把这种情况放到法律程序中评价的时候,它就是一种权利。正因为如此,正当防卫和行为主体在行使其他权利时一样,也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这样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我们要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能够有效行使,保证其行为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不受到过多的约束,以免影响该行为作用的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防卫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

3、否已经超越了“防卫”所应有的效果,是否虽然发挥了“防卫”的作用却也超越了必要的限度,进而成为一种对防卫对象不必要的侵害在这样的权衡中,立法者、司法者乃至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价值取向和所处角度不同的情况下会有其各自不同的评价,这样的争议往往困扰着我们的司法实践,很多时候它们带给我们的是反省与批判,我们需要从这些争议中总结出我们的认定标准。案例一:防卫不适时之争议一村妇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强奸村妇,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村妇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村妇示意歹徒脱衣服。歹徒

4、见其非常配合就放松了警惕,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村妇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村妇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就淹死在粪池中。在这个案的审理中,村妇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一个争议。村妇将歹徒推下粪池,这个行为本身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而争议主要存在于村妇后来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村妇在将歹徒推下粪池后,歹徒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时村妇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其上岸致其淹死,已经是一种事后加害行为,应被认为是犯罪。这个案的关键在于对于防卫时间要如何进行认定。能否通过表面上歹徒对于村妇的威胁

5、已得到有效阻止,就认定歹徒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呢?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分析防卫行为的防卫时间,不仅要看单个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的发生与结束,更应该分析当时的现场情况,搞清潜在危险与防卫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案发生在偏僻无人的山区,村妇在将歹徒推入粪池后,歹徒暂时无法威胁村妇的安全。但是如果此时村妇停止防卫行为,放任其爬出粪池,那么不难想象,歹徒难免会重新加害这个妇女。也就是说,此时加害的危险并没有结束,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没有解除。村妇用砖头砸歹徒阻止其爬上岸实际上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而非出于加害的目的。虽然表面上看,这种行为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样一个防卫时间要,但是实

6、质上,这是一种对于威胁的防护行为。在这里,我们一再强调的是一个“结合实际”的问题。在分析关于“防卫时间”是否正确的案时,应该首先考虑当时的现场情况,考虑到所有影响到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的因素。换个角度说,当此事发生在另外一个环境下,例如妇女能够找到他人求救,或者此时犯罪分子一时难以上岸,而妇女可以迅速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妇女依然阻止歹徒上岸,并且最终导致歹徒死亡,就可以被认为是防卫不适时。此时,无论是认为其事后防卫,还是认为其针对犯罪分子上岸后犯罪行为的事前防卫,都是准确的,如果是这种情况,村妇应当对她的后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防卫过当之争议孙某傍晚外出,碰到两个流氓

7、在调戏一个16岁少女,他与这个小女孩不认识,但是为了阻止两个流氓的调戏行为,就谎称自己是小女孩的哥哥,对他们说:“不要欺负我妹妹”,结果两个流氓追打孙某,将他逼到一个山坡上,孙某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反抗,将两个流氓一个捅死,一个捅成重伤。在这个案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非常耐人寻味的情况:最开始审理法院认定孙某故意伤害致死,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检察院认为罪名不符,应判为间接故意杀人,遂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又予以撤回。被告人没有上诉,遂执行判决。随后,上级法院发现问题,提起再审,改判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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