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工薪酬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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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职工薪酬的税会差异陈碧珠中汇华成(福建)税务师事务所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一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新准则”)将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四大项。此外,还将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木养老保

2、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等,分别作出规定。因此,在税务处理上,将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与税法相对应的各项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判断分析能否在税前扣除。新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与新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差异较大,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一、工资薪金的差异新准则中的职工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新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

3、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新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工资;二是工资薪金是合理的;三必须是当期实际发生的金额。在征管实务中对“任职或受雇”的认定主要是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对“合理”的判断主要看雇贝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

4、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即实际支付)的工资,计提的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于年末计提的工资薪金,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的上年度应付未付工资,可作为汇算年度已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上年度的工资薪金,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汇算清缴期结朿后发放的

5、上年度工资,作为发放年度的实发工资扣除。二、职工福利费的差异(一)列支标准的差异新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木。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很明显在新准则中职工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其列支也没冇比例的限制。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或成本费用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其强调了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6、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超过的部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二)列支内容的差异从列支范围上看,《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比《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更宽泛,将职工疗养费用、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独生子女费,以及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讯待遇、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山纳入职工福利费。3号文中没有职工疗养费用、离

7、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独生子女费、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讯待遇、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等具体项0的税前扣除规从列支内容上看,242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分解为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刀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而3号文没冇将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规定这些补贴必须按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三)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8、242号文与3号文都是对职工福利费的规定,但两个文件的性质完全不同。242号文是规范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3号文是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两个文件并无隶属关系。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参照242号文的规定,纳税处理吋参照3号文的规定,互不影响。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交通等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己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会计核算计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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