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软肋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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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码标价工作的监管软肋刍议吴守海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经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多年努力,当前明码标价工作的推进已取得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行业覆盖不全面、标价方式不规范、自律意识不够强、甚至利用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的现象,如何在实践中尽职尽责,化解和防止职业风险,已成为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现结合最近遇到的有关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引发的争议和投诉谈些个人看法。一、明码标价不到位引发的案件(一)某业主举报所居住小区物业企业未完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04〕1428号)的A容逐一公示

2、,依此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明码标价,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二)某西餐厅对某款果味奶昔调价,但未同时更改点餐单和结算系统,一消费者结账时发现不一致后与餐厅负责人交涉,店家承认失误,遂改正并退还多收价款,消费者执意要求赔偿,举报到价格主管部门,要求以“低标高结”构成价格欺诈对店家进行处罚,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500元赔偿。(三)在市场巡査中发现有个体商户销售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假冒”商品标价签,对此行为若听之任之是否有不作为的嫌疑?以上三起虽属个案,但既反映了公民对价格法规的认知程度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也

3、说明了当前经营者对明码标价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的“短板”,这也是基层价格监管工作的“软肋”。二、需精准把握的明码标价法规条文(一)法定义务方面:1.普遍义务。《价格法》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8号令)均明确在我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明码标价的规定。同时指出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吋按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第三条)。引中出的涵义是递进的:一是明码标价作为一种公开标示价格的行为,>1.须按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即未按本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则不能算

4、作明码标价。同吋明确了公开标示吋间及标示的内容:即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公示价格等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义务。简要概括为“两个应当、三个不得和一项具体要求”。“两个应当”,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应当价签价0齐全,标示闪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第四、九条)。“三个不得”: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九、二十条)。“一项具体要求”:即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0表,

5、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保留降价前记荣或核定降价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第十二条)。三是监管者职责。明确责任主体谁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内容管什么。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和认定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与此同时划分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权限。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和确定需要实行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行业,其他权限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检查机构行使(第六、七、八条)。(二

6、)法律责任方面:经营者不遵循价格法律法规应当承扪的法律后果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如何进行处罚。《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经营者违反明确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共列举了七种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该规定予以处罚,构成价格欺诈则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三、案件刍议(一)形式不合法,内容不一定不合法。案例一,业主主张退还或不交物业和关费用的理由也就是本案例的难点,即经

7、营者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即有漏项、缺项、公示内容不全面是否可以认定其未进行明码标价?未进行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是否属8号令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求?业主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支持其诉求是否合法?若以业主的推理,就大大颠覆当前实际状况,问题的症结在哪儿呢?应当注重对内容合法性的分析判断。(二)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界限。案例二,表面上看是西餐厅“价格变动吋应当及吋调整”(第九条)未执行到位如何定性的问题,实际反映价格主管部门怎样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

8、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看:《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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