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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8
《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研究裴金霞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2013年《公同法》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认缴制度的出台。众所周知注册资木认缴制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认缴制度体现在新修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期出资额度的要求以及对于剩余注肌资本缴付时间的限制,并且取消验资的特殊法定的法律程序等。很明显的作用是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特别是对微小企业、创新型企业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的一切事宜均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设立登记吋,不再进行任何强制行为,即公司自
2、治权利过大,就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出资出现问题,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甚至对公司诚实信用产生相应的影响。所以,本文围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股东加速出资进行尝试性探索,希望对以后的立法能起到一点点的建议作用。关键词:法人人格独立;诚实信用;加速出资;介学学简大,者北班作河修:裴金S,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法学学士,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一、出资的立法现状我国自1993年颁布《公司法》到
3、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之前的这一阶段,我闺公司资本制均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实缴制。这种实缴制乂可以称为全额实缴制,即投资者必须全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2005年《公同法》修改制定了公司资本制度的分期缴纳规则,即公司在合法成立后,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分次缴纳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规则,但不会影响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根基。采用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增强了设立公司的便利性以及投资者融资的弹性,和较于严苛的法定资木制来说已经是飞跃性的改革。但是这一阶
4、段公司资木制度中仍规定了三万元、十万元等不同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便保障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但是处于动态的公司资本会随着公司营运的不断增加或减少,并不能真正起到保障债权人和公司利益的作用。因此,2013年立法者再一次对公司法资本制度进行了全面并且大幅度的修改。在此次公司法资本制度修订中,取消了原来的法定注册资木最低限额的限制、取消了股东缴纳出资期限的限制、取消了股东出资的验资程序,赋予股东更大的自主权限和公司更多的自治空间,体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便于投资者灵活运用手屮的资金,鼓励投资,增加就业。但是,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对我国法定资本制中关于资本的要求并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我W仍然是法定资本制度W家。根据现行的《中平人民井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明确规定,尚i冇27类行业不能实行认缴制度,而必须走实缴登记的程序。二、股东出资权利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失衡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制度的变更,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极大的缓解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资金不足、企业设立成木过高的现实网境,但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度的变更并非没有缺陷,该
6、制度在为公司股东增设权利的同时,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增设权利滥用的防范举措,导致司法实践屮,债权人面对股东滥用认缴出资权利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缺乏必耍的救济措施,导致股东出资权利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出现失衡。以笔者代理的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甲公司承揽了邢台某展览馆的总伍工程,与乙公司签署了部分展览馆音响设备的购销合同,由乙公司赊销音响设备,待工程建设完工后再行付款。后因发包单位资金链断裂,甲公司施工完毕后未取得工程收入,导致一直拖欠乙公司的货款未结。此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
7、交了甲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并依据甲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注册资木300万、各股东认缴未出资的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笔者代理了甲公司股东一方参与诉讼。本案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股东认缴出资是股东的合法权益,乙公司直接起诉甲公司股东偿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并违反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属性,一审予以驳回诉讼请求。后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驳冋了乙公司诉讼请求。本案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是知晓甲公司己经人去楼空的客观事实的,乙公司申请追加甲公司股东作为共同
8、被告,也是知道甲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后的无奈之举。但限于律师执业道德,笔荠不能向对方透露公司的经营信息,虽蠃得本案诉讼,但深感债权人面临认缴制下追偿债务的无奈,而试图去追宄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违背了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木原则,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及时的得到法律保障,是认缴制出资制度缺憾与不足。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足笔者通过检索分析我W目前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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