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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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2013年底,国务院提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决定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制度。随后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公司法的决议,并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自此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被扔进了故纸堆,开启了认缴登记制的新时代。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了!很多客户、朋友欢欣鼓舞,一时间似乎注册资本不再重要了,无非是登记一个数字。这是对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以及认缴登记制的误解。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需要审视股东出

2、资的法律风险,以帮助股东了解如何防范出资法律风险。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158条、第159条有关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予以解释,明确该罪名以后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据此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股东将不再有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被处以刑罚的风险。但是根据公司法第198条、第199条的规定,所有公司的股东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仍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股东若能控制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自然也就不复存在。因此,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在本文中主要讨论股东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一、关于

3、注册资本及认缴登记制的正确认识1.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有限公司的“有限”体现在两方面,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公司成立的根本性基础在于股东将其一部分资产承诺交付给公司,股东由此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享有股权。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就承诺了按照章程规定的资本数额和期限对公司交付出资的义务。自此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注册资本的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不论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下还是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本质都没有改变。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区别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所该变的只是法律规定的股东缴付出资

4、的期限,以及在公司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事项。2006年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前述期限的限制,改为任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认缴登记制实施后,有的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甚至远远超过了人的平均寿命。公司的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只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予以登记。这意味着以后仅通过公司营业执照无法判断一

5、家公司股东已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数额。二、股东出资的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因瑕疵出资或者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的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对股东而言即为法律风险。1.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如期出资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条款,是各股东承诺各自按照该期限出资的协议。各股东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出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逾期出资的

6、,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公司的利息损失;二是对已按期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未能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出资的,公司的债权人则可以通过起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来实现债权。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其

7、他债权人即不再享有此项权利。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且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发起人及被告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所有发起人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转让有出资瑕疵的股权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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