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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驻人口〔2012〕20号驻马店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豫人口〔2012〕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驻马店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5日印发的《驻马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的规定》(驻计生组〔2002〕9号)同时废止。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14日驻马店市生育证审批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2、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第三条生育证是全市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领取一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第四条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民。第五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
3、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14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第六条一孩生育证实行登记发放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二孩生育证实行审批发放制度,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批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批准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生育证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应分别成立生育证登记和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负责一孩生育证登记和二孩生育证审批归档等工作。第八条生育证登记、审批机关应健全生育证申
4、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管理制度。一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生育证的登记、公示、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第九条发证机关根据生育政策和生育证发放权限,及时将生育证发给申请人,作为其合法生育的凭证。14第十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第十一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㈠经相关单位核实盖章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份;㈡夫
5、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和其它相关证明)及复印件;㈢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㈤乡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第十二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核实,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㈠对符合一孩生育条件,材料齐全,已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且录入人口管理信息系统(PFPMIS,以下简称“MIS系统”)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未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或未录入MIS系统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纳
6、入管理,并录入MIS系统后14,给予登记,发给生育证;㈡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书面一次告知当事人;㈢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三条合法结婚且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二孩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㈠经相关单位核实盖章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3份(需省级备案的提供4份);㈡夫妻双方书面申请、《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㈢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一孩出生证明及复印件;㈣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
7、;㈤《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㈥县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㈦申报城镇二孩生育证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包括年龄、婚姻状况、子女等情况);14㈧足以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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