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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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领取《生育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并且达到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   第三条 受理《生育证》申请的

2、机构   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一胎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和发证。   《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

3、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规定逐级上报,由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情况生育审查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证。   第五条 第五条发放《生育证》的期限   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一胎生育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外,必

4、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

5、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审批与发放。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一胎生育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

6、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审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审批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审批。   第七

7、条 《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二、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

8、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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