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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余林诉邱余林诉沈小根继承纠纷上诉案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邱余林诉沈小根继承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5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余林,男,193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山区朱泾乡东方红村14组。 委托代理人唐鸿生,上海市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小根,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金山区朱泾乡东方红村14组。 上诉人邱余林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
2、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998)金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排期于同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余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鸿生、被上诉人沈小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邱余林与沈小根系同母异父兄弟。1946年邱余林、沈小根之母彭象珍与沈小根之父沈德林结婚,1951年2月27日生育沈小根。1953年沈小根之父沈德林死亡,1955年沈小根祖父沈迪飞死亡。沈迪飞在金山区朱泾乡东方红村14组遗有一处360.15平方米竹园。1997年4月3日彭象珍病故。1998年4月邱余林起诉,
3、要求依法分割金山区朱泾乡东方红村14组一处面积为360.15平方米的竹园。对此,沈小根则认为该竹园系其祖父沈迪飞的遗产,且历年来一直由其家庭人员管理、占有、使用,不同意分割,请求驳回邱余林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1999年4月8日作出判决:邱余林要求分割彭象珍之遗产竹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邱余林负担。 上诉人邱余林以系争的金山区朱泾乡东方红村14组一处360.15平方米的竹园系其与被上诉人沈小根之母彭象珍所遗留的财产、沈小根的祖父沈迪飞先于沈小根的父亲沈德林死亡为由,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继承系争竹园 被上诉人
4、沈小根辩称:该系争竹园系其祖父沈迪飞之遗产,其父沈德林先于沈迪飞死亡、其姐姐亦表示将系争竹园赠予其,故竹园应由其管理、占有、使用,不同意上诉人邱余林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邱余林提供了朱泾镇镇志,说明“1953年,全县第一次人口普查,全镇水陆户口簿全部建立。凡户籍内容有变动均由派出所予以办理”;朱泾乡乡志,说明“1956年,户口管理由县民政科移交公安局管辖,区户籍仍由区政府办公室兼管”;以及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东方红大队14-15一16-17队户口登记
5、簿,上无沈德林、沈迪飞的死亡时间记录的证据,以及张泉龙、邱元宝、蒋永仙的证人证言,以证实沈迪飞先于沈德林死亡、本案系争的竹园系彭象珍之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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