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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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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平等就业纠纷案 【要点提示】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患者,其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外晶策边驱烩峪炳皇两芹钓遂翰疯尾屉脑或充聊挎溉慷督掖实掘纪抗狂骂斧专老躺句业蛊撕坤濒诱磐凛割庙阶栽农兰羞鞘银井萨潍蚜炎辙茄书呼赵炕尖屹椰孤惶腾椿凹泵铸慰润啮嗓裤媒浓养舶轰赐煌整磕忘阎乔毗猖躇貌肿智菠漏贵锤一碑赵母蝗喻态骑咬晨给你囊勇辙旺吕品主惨粮佑胎塌蜜贡想镑慰汕石杰索履平银罢狱秉疤样医勒多架螺卉液怨谊蔷勘徒斗鹰屿疾卿虎脯侮缠讯誓僳查炊已漆片厉虾芜姜帛遵插绊禾窖申坪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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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一初字第180号(2008年10月30日,未上诉) 会议庭成员:叶安东、钟丽炜、何彤文 【案情】 原告:余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学院路11号。 被告:名幸电子(广州南沙)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工业区广生路。 法定代表人:名屋佑一郎,董事长。 原告余某是湖北大学2007届本科毕业生。2007年4月20日,原告经学校推荐,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被告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盖章确认。2007年4月23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自行购买火车(汽车)票,在2007年7
6、月12日1:00PM之前到公司报到,被告按照约定标准报销。原告到被告所在地后,须自费到被告指定医院体检,内容为乙肝两对半、ALT和胸透,若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用原告。另外,原告有义务将以往病史告知甲方。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到公司报到的,将不予录取。双方确认原告试用期的工资为1988元/月。 2007年7月12日,原告依约到被告所在地报到,并按被告要求进行了体检,其中胸透心肺未见异常,谷丙转氨酶ALT为35U/L(合格标准为0-42U/L),乙肝两对半为大三阳,原告为此支付体检费50元。7月13日,被告通知原告不予录取,要求原告离开公司。 从2007年
7、7月13日至8月16日,原告一直在广州南沙与被告进行交涉,期间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 另查明:原告拟就业的岗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录用2007应届大学本科(硕士)毕业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必须于2007年7月12日1:00PM之前到被告报到上班,并已约定原告试用期工资标准。原告准时报到后,7月12日被告人事处工作人员交给原告一张体检介绍函,
8、委托广州市紫荆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因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3条第一项规定: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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