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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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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2]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
2、原则: (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 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 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 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 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
3、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 (二) 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 (三) 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四) 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第六条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4、同时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 第七条地方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拟申请项目补助数额; (二)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开发规划。规划必须经省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三)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八条有关市、州旅游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下达的次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旅游基础设施和旅
5、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应将投资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分别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用主要用于我省海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全省性的国内和境外旅游宣传促销、展销等活动经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游商、新闻媒体机构负责人、记者接待费,宣传纪念品制作和设备购置费、湖北旅游网站建设等,以树立湖北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湖北旅游的知名度,拓宽海内外旅游市场。 第十条省旅游局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次年的宣传促销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按项目预算核拔。如年中预算计划变动,省旅游局应
6、及时将修改的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省旅游局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宣传促销费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旅游业务培训补助,用于旅游业务技能培训、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经费补助,由省旅游局负责汇总报省财政厅商定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资金,有关地方和单位应按规定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并参与重点补助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置换、滞留、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
7、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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