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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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正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

2、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后扶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基金等通过各种渠道

3、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

4、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三)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县财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支付到村。(四)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五)

5、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决)算,必须送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并经县审计部门审计;未经评审和审计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等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和工程结(决)算。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第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

6、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第九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审批与实施第十条县发改、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予以公开。第十一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二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费、规划费、专家评审费及项目公示等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由专项资金业务主

7、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意见,除上级有指定项目外,编制项目在遵守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围绕全县统一规划和中心工作提出项目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按程序审批确定。项目招标时,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再按程序办理、实施。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配数额。第十五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在收到上级的指标文件后,由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数额分别向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书面报告。除定期定量直接发放到户的资金外,对单个项目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向

8、县长书面报告,对单个项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向县财政领导小组报告。第十六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资金,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一)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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