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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8-28 深龙华管〔2012〕31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五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政策之一: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 政策之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政策之三: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 政策之四: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 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具有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
3、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条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
4、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
5、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 扶持措施 第五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区在资金、
6、人才、用地、周边环境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新区产业部门、总部企业所在办事处根据总部企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为总部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 第六条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分年度给予支持,总额最高6000万元人民币,分年度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30%,每年最高为10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
7、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 第八条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新区从财政、法律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外),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1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区充分利用现有的
8、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平台规划建设区级总部基地,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专业化总部基地。对于入驻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10%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支持,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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