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吴晓芳解读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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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解读《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

2、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点评】关键是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给不愿意做亲子鉴定的一方施加道德风险。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点评】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目前在上学的,一般限制在“高中”及以

3、下。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点评】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有重大理由,特殊情况,应可以分割,顺应《物权法》的规定。(1)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共同财产、捏造共同债务的情形;(2)一方有扶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比如,妻子一方的父母有重大疾病,妻子却拿不到钱去医治,这里可以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4、,从而可以有钱为己方父母治病。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点评】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问题:自然增值和孳息,归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的租金,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经营性投资性收益,属于夫妻共有;婚前房屋婚后卖出再购房的,再购房的增值部分,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有,即所谓投资性收益。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点评】夫妻间赠与房产尚未过户的,赠与

5、可以撤销,按《合同法》处理。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点评】父母婚后给子女购房,只写在(登记)一方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和《婚姻法》第十八条相对应,该条指全资购买的情形;父母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话,登记的自己子女名下,首付款应视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其他按第十条处理。第八条 无

6、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点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原告?应先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原告起诉离婚。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点评】生育权:妻子终止妊娠不必经男方同意;但是,男方可以据

7、此起诉离婚。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点评】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是否考虑增值部分?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处理,即应该考虑增值部分。如果房价跌了怎么办?自己承担,但共同还贷部分还应至少给对

8、方一半的补偿。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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