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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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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解读:婚姻是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而身份关系是其中的主要内容。社会的基
2、本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以婚姻为纽带。法律应保护这种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法院不应轻易宣告婚姻无效。因此,法律对认定婚姻无效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否则法院将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即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体现了国家对结婚实质要件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于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救济方式。对于在登记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证、一方没有亲自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的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而此处解决是“撤销结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
3、宣告婚姻无效,具体婚姻的效力仍然看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解读: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问题在离婚诉讼中也很常见,往往一方因某种原因而主张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但亲子鉴定问题又涉及到当事人一方或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所以对于亲子关系鉴定必须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
4、能进行,而不能强制进行鉴定。但请求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在申请前,往往取得的证据又比较薄弱。另一方拒绝作鉴定,将使案件无法查清。在此之前,审判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而做出如该解释的认定。可以看作是《证据规则定》第七十五条在婚姻案件中的具体运用。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
5、注意性规定。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第四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只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不请求离婚的
6、,人民法院之前的做法大多是不予受理。解释三实施后,改为不予支持,即驳回诉讼请求。但有解释中本条规定的两项情况的,法院应当支持。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其中一方会在此拖延的过程中隐藏、转移、变卖、挥霍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者一方患重病,另一方不给予治疗,而患病一方又无力支付的情况。在以前的实务中,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没有判决离婚时就无法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使另一方权益遭受损害。解释三实施后,无论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只要存在上述情况,均可以要求先分割共同财产。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
7、共同财产。解读: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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