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律师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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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十九条,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8月13日期开始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一出台,最近几天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各种观点充斥媒体,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笔者作为80后适婚又无房一族,同时也是执业数年的专业律师,以自己的司法实践及切身体会,读给司法解释中有关房产的规定作出如下解读,欢迎探讨,不喜勿喷。一、该司法解释并无重大变革性、创新性的规定,只是对近年来法院系统在涉及婚姻关系中房产纠纷处理实务

2、中的一次总结。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这类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以避免全国各地法院关于此类案件判决的不一致。事实上,在笔者的司法实践过程及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中(关于此类问题,上海高院早在2004年就在法院内部有统一的、与上述司法解释基本一致的意见),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早就在法律实务界具有相当程度的共识。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碰到相关案件都是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审理裁决的。在笔者执业这几年,但凡遇到类似问题的咨询,我也是按照该司法解释回复的。可见,在司法实践中,这两条司法解释并无“新鲜”之

3、处。二、网络上各种解读大汇总:(一)男人的离婚成本变得太低了。2011年08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中某位李女士说:我觉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特别容易对“男人背后的女人”不利。以我的情况看,万一我和老公离婚,孩子肯定是我自己带。那就是说,我是一个带着孩子的离异妈妈,而我老公的婚史,对他再婚可以说没有任何影响。实际上,男女双方都要工作挣钱,所谓分工主要体现在对家庭的贡献上。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孩子、教育孩子,对家庭的付出是无法用出资多少来衡量的。我朋友说,根据这个新司法解释,如果是因为男方感情出轨离婚,那么,

4、妻子除了获得补偿之外,无权主张房子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是妻子手里的钱越来越贬值,而房子作为家庭中最重要的财产来源,却被过错方占有了。我的解读:首先,理解这位女士的话是有前提的。一是夫妻住的房子是婚前男方买的。二是离婚的原因是男方出轨。那我们先排除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存在,看看其他前提下离婚后是怎么样的。1、房子是女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在这个房价与一般人们收入严重不成正比的时代,一般的家庭根本无力全款购房、购车。所以绝大多数是采取银行贷款按揭的形式进行购买,当今也不乏女方家庭支付首付款的情况,那么按照新司

5、法解释看来是不是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女方的利益呢?2、离婚的时男方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就不仅仅核算成本的问题了。在男方不存在过错前提下,要么是女方有过错,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无过错但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客观的说,这种情况下离婚是双方都应该做的事,那么显然就不能仅仅简单的抱怨男方离婚成本太低不公平。难道我们要制定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要求男人净身出户,或者不许离婚而强制性的维系一段已经破裂的婚姻吧。3、说回上述李女士观点的语境:男人出轨离婚,房子是男方婚前购买。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有《婚

6、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之保障。其次,《婚姻法》三十九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照顾妇女儿童。最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还有对女方生活困难的保障条款。另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二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条款其实是很有亮点的,对保障妇女权益很有作用,但是却被许多人忽视了。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还贷款应属于夫妻财产,如果离婚这部分贷款的一半应该由男方补偿给女方(含利息)

7、。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对应房产价值的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也应该由男方补偿给女方。千万别小看这增值的部分,在如今房价飞涨的情况下,50万的房子没两年就值100万不是什么稀奇事,升值部分大多数时候比首付款要多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该房产上大部分权益男方都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了女方(特别是结婚时间长点的)。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

8、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司法解释早已废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以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为准。所以,其实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离婚的成本并没有因为该司法解释而变低。李女士的观点实际上是有失偏颇的。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离婚率增长主要原因之一是离婚成本降低,包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社会舆论成本、个人名誉成本等,也包括程序过于简化。但是通过刚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并没有降低离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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