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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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作者:蒋永飞  发布时间:2010-09-2009:23:43    【案情】    2010年1月17日13时10分许,李某驾驶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银高速吴定段下行线1059KM+100M处,因超速、超载行驶,未按规定通行、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追尾于前方停于超车道内,正给已肇事车豫E65196施救的安某所有的蒙KC8694皮卡车尾部。宁A28877半挂车推着蒙KC8694皮卡车,又撞于前方的豫E65196车尾部发生火灾,造成宁A28877半挂车驾驶员李某及乘员贺

2、某当场死亡,安某蒙KC8694皮卡车烧毁的事故。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认定,该次事故宁A28877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全部责任。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委托,绥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安某车辆损失85031元,车上物品损失31380元,安某事故车物损失总计116411元。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在贺兰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主车、挂车各一份),第三者责任险两份(不计免赔)(主车责任限额200000元,挂车责任限额50000元)。交强险保险期限: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8月26日。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

3、限: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5月26日。安某要求宁A28877半挂车车主及贺兰某保险公司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总计116411元。    肇事车车主认为,事故车辆在贺兰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某损失可以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得到理赔,车主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做好保险赔偿工作。    贺兰某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在贺兰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在事先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没有义务直接向事故中的第三方赔偿商业险部分的赔偿金。

4、即使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也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民一他字第1号答复规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的保险责任限额以主车限额20万元为限,同时,李某因车辆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该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增加免赔率10%,故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8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理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交

5、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责任,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的责任全部由宁A28877车驾驶员李某负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半挂车车主应对安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贺兰某保险公司为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故贺兰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先交强险后第三者责任险的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贺兰某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应以主车限额为限,本院认为该主张有悖合同订立的目的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被保险人同时为主车及挂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就应以主车和挂车的限额之和(250000

6、元)为限。贺兰某保险公司同时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宁A28877车超载应增加免赔率10%,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已经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单方另行增加的免赔条款应属无效,故对贺兰某保险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贺兰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限额4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因安某的损失可以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全部得到赔偿,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院作

7、出判决:1、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贺兰某保险公司赔偿安某财产损失116411元;2、驳回安某对车主的诉讼请求。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逐渐增多,道路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而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保险人常常被一同起诉,笔者将结合本案中保险公司的部分抗辩意见进行评析。    本案保险公司第一个主要意见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

8、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根据该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的保险责任限额以主车限额20万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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