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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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成涛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保证本所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本所章程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所实行收案、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进程公开,业务资源共享,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的业务管理体系,奉行“把最好的服务奉献给客户”的理念,促进法律服务的优质化,规范化。第二章收案流程管理第三条本所实行统一收案制度。凡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均由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本所建立业务登记簿,进行分类登记,一案一号,编号管理。第四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主动热情、勤勉尽责,不得为争揽

2、案源挑词架讼,不得利用专业优势夸大其辞、虚假承诺。一般性的法律咨询不得收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咨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协商收费;提供法律咨询后客户确定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或提供后续法律服务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服务合同统一收取费用,不单独收取咨询费。本所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条严禁本所律师为争揽案源采取相互贬低、10降低或变相降低收费、承诺给予回扣、对案件处理结果作承诺等方式进行竞争。客户(委托人)先后找到本所不同律师进行咨询并确定委托时,由主管合伙人进行协调,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的意愿、承办律师的业务专长等实际情况确定承办人。第六条在本所办理收案登记(与

3、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前,承办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制作相应的接待笔录,并由委托人签署风险告知书。第七条本所接受委托,应当经主管合伙人审查同意,方可签订委托合同;主管合伙人不在或遇特殊情况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审查同意。第八条本所接受委托,应当首先由主管合伙人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自身的利益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产生冲突。第九条有下列现象或行为之一的,视为可能发生执业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一)在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担任与委托人或前

4、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的代理人办理同一法律事务(前任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二)委托人诉讼的相对方是本所法律顾问单位;(三)案件的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10(四)在本案办理终结前,接受同案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五)本所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已接受一方当事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六)拟承办的法律事务是承办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七)其他可能引起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第十条

5、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第十一条 本所的法律顾问单位签约情况,通过法律顾问单位服务登记簿在本所内部公开;本所代理的案件,自签订合同时起至案件终结日止,将案件的当事人名称、代理律师姓名等基本情况,通过办案进程登记簿在本所内部公开。本所律师开拓业务时应注意查询相关公开信息,积极避免利益冲突。第十二条 律师在与当事人接洽业务时,应当及时将接洽情况报告主管合伙人。报告内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谈对象及其潜在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基

6、本情况。经利益冲突审查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第十三条 本所及律师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导致潜在的利益冲突,本所任何人均有责任向主管合伙人报告。10第十四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先由律师协商,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主管合伙人协调解决。主管合伙人协调不成的,有权决定业务取舍。第十五条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业务的承办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合伙人,主管合伙人核实有关情况后根据需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第十

7、六条 承办律师故意隐瞒执业利益冲突事实情况,甚至采取违规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责令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外,将根据本所有关制度追究承办律师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律师协会处理。第十七条承办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敏感性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本所统一告知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不适合由律师承办的案件经本所统筹考虑后亦认为不适宜承办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并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十八条办理委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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