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业营改增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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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卖行业营改增改革的思考文/杨虹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即将征收营业税行业的企业逐渐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故称“营改增”。“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税制改革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营改增”,届时我国拍卖行业也会在全行业征收增值税。 现行税收政策问题探究目前我国对拍卖人征收货劳税的政策,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颁发的40号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拍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容易出

2、现一些问题。对同一拍品的同一成交额征收两次增值税,重复征税。在我国拍卖经营活动中,拍卖人是不对拍品的成交额加价的,如果拍卖人购进拍品再销售,赚取拍品差价,则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40号文对拍卖人计征增值税的税基是拍品的成交额和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拍卖成交后,对委托人销售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也要计征增值税,其税基也是拍品的成交额。这就形成了对同一税基征收两次增值税,造成重复课税,对拍品成交额和佣金征收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是凭借增值税发票抵扣上一环节的税款,即“征税抵扣,不征税不抵扣”。但40号文对拍卖人实行简易征收方法,不允许抵扣进

3、项税额。 拍卖人自身税负沉重执行40号文,拍卖人自身税负沉重。以机动车拍卖为例,某拍卖人拍卖一台机动车,机动车的成交额为100万元,拍卖人向委托人收取佣金1万元,向买受人收取佣金2万元。假设该拍卖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附加费税率为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40号文的规定,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及价外费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0+2)÷1.04×4%=3.92万元;向委托人收取的佣金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1×5%=0.05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合计=(3.92+0.05)×(7%+3%)=0.4万元;共缴纳货劳税及附加为4

4、.37万元。可以看出,拍卖人共收取了3万元的佣金,却要缴纳4.37万元的货劳税及附加,拍卖人税负严重倒挂。拍卖人的税负与其他类似企业(如产权交易中心、经纪公司)税负做个比较。例如,某企业预出售一台设备,设备的成交价格为100万元。设备出售的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二是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三是通过经纪公司代售。假设委托方和买受人均依成交价款的3%支付佣金,即收取委托方佣金=100×3%=3(万元),收取买受方佣金=100×3%=3(万元),共取得佣金收入6万元。拍卖人货物与劳务税实际税负:收取的委托人佣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3×5%=0.15万元

5、,收取买受人代收转付的成交价款及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100+3)÷(1+4%)×4%=3.96(万元),货劳税实际税负=(0.15+3.96)÷6×100%=68.5%。产权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货物与劳务税实际税负:收取的委托人佣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3×5%=0.15万元,收取买受人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3×5%=0.15万元,货劳税实际税负=(0.15+0.15)÷6×100%=5%。可以看出,如果一家企业分别通过拍卖人、产权交易中心和经纪公司出售一台成交价格为100万元的设备,拍卖人货劳税实际税负比产权交易中心和经纪公司高出63.5个百分点。 各地执行40号文存

6、在差异自1999年40号文发布以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此文件的理解不一,执行各异。具体有以下表现:有些省(市)未执行该文件。拍卖人向买受人和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收入一律缴纳5%的营业税;有些省(市)在执行40号文时,将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收入计征增值税,而对拍品成交额不予征收。个别省(市)虽执行40号文,但较为混乱。对于40号文关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的免税范围规定,个别省(市)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特别是在个人委托拍卖的物品方面(如书画、瓷器、玉器等)。拍卖人开具的发票版本多种多样。

7、有的省(市)营业税发票仅填写佣金收入项目;有的省(市)营业税发票既填写佣金收入项目,也填写拍品的成交额,但只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有的省(市)拍品的成交额在备注栏标示,发票项目栏只填写佣金收入。税务实践中的这些问题,会直接导致不同省(市)的拍卖人税收负担不公。 拍卖行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拍卖行业取得的佣金收入适用于“文化创

8、意产业”税目下的“会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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