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分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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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分行业知识点汇总解答主讲:董发忠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师资介绍主讲人:董发忠工作单位:青海国宁税务师事务所职务:项目经理中国注册管理税务师资深会计师师资人员简介:具有多年的企业会计从业经历,历任国有企业财务科长,国有银行信贷管理科长,大型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企业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有较深的造诣。Tel:15500535248Email:862843652@qq.com目录第一部分建筑服务业第二部分房地产业(不动产)第三部分服务业第四部分金融业第一部分建筑业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一)新增建筑服务老项目。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

2、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二)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三)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第一部分建筑业(四)4月30日之前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

3、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但5月1日后招投标的项目也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二、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三、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法。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4、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一部分建筑业五、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但在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的征税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实际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当在收款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六、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

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第一部分建筑业七、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按照混合销售原则计算缴纳增值税。八、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具体《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情形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

6、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第二部分房地产业一、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

7、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二部分房地产业(三)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

8、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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