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040927
大小:12.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8-04-15
《抚顺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责任主体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抚顺建筑工程律师刘政伟:责任主体纠纷 责任主体的确定既关系到被告的确定,也决定了最终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责任主体判断失误,可能会使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逃脱了民事责任,从而影响权利人顺利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下面我们就跟随这刘政伟刘主任来具体的来了解一下责任主体纠纷吧! 刘政伟律师,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办人,著名建筑工程及房地产法律事务处理专家。 刘政伟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先后发表专业论文数十篇。其作风稳健,勤于思考,勇于开拓,经验丰富,技巧娴熟。刘政伟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建筑及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在房地产
2、和工程建筑服务领域,在工程建筑法律服务领域造诣颇深,成绩斐然。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涉及多层面、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中,能够全方位、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而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广受好评。 多年来,刘政伟律师先后为多家国内知名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企业提供过专业、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为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鞍钢集团等上百家企业及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第一,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确认合同的主体,不能只看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主体,也不能只看合同上列明的当事人,要从合同权利的实际享有者、义务的实际履行者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
3、 第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合作建房的公司是否应当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作建房的公司没有成立合伙企业,或者没有约定负连带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由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司承担程款支付责任。 第四,承包人的分公司能否独 立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从事的民事活动导致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
4、司承担。但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诉讼资格,而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不能作力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五,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未经登记的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以该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该临时机构的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机关是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投资方或开办企业的申报单位,其应当承担责任,但其只
5、在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内承担责任。 第七,发包人公司以案涉工程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新公司是否应当对承包人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公司以案涉工程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不是公司分立。如果发包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情形当由发包人的股东而不是新公司向承包人就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债务承担有哪些要件?债务承担一般有四个要件:①合同内容不变,但是债务人发生变化。债务人的变化包括两种情况:原债务人退出由第三人接替,或者原债务人不退出,但第三人加入与原债
6、务人共同承担债务。②只转移债务,不转移债权。③可以转移部分债务,也可以转移全部债务。前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④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相信通过刘主任的详细讲解,一定让您受益匪浅吧!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我们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