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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15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孝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孝感市政府法制办2014年5月孝感市政府印发了《孝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孝感政规〔2014〕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一、立规的必要性“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保有量年均增长10%以上;截至2013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为56.23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13.2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以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硫化物气体和细微颗粒为主,多集中在离地面1米-5-左右的低层面,正处于人的呼吸带附近,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这类
2、排气污染物在不利气象条件下还容易形成酸雨、雾霾、臭氧、光化学烟雾等严重的大气污染。根据调查分析,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占城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分担率高达40-60%;在用汽车中约有20%超标,其中10%左右严重超标车辆的排气污染物大约占到整个地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的60-70%。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对不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超标车限期内不治理、冒黑烟车辆照常行驶等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为深入贯彻《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国家和
3、省、市环境保护“十二五”污染减排规划,满足孝感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一部地方规范性文件,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制支持是十分必要的。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11年6月,起草单位市环保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并于2012年2月,完成了《办法》初稿。2012年2月,市环保局将《办法》初稿发送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6月,赴咸宁和随州进行立法调研。根据征求意见和调研情况,市环保局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请市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商务局、公安交管局、城管执法局等
4、市直部门征求意见。2014年元月,根据各部门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按立法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在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办法》(审议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5-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总体思路,就是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高执行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更新淘汰等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在市政府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对机动车排气污染
5、物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老旧、污染严重的在用机动车,实现车辆增加、排放量减少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留出必要的空间和环境容量。一是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实际,确定不达标的在用机动车的强制淘汰范围,分期分批地更新淘汰不达标的机动车。二是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执行相同的周期,机动车经排气污染物检测后方能取得环保标志。达到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且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二)关于管理体制机
6、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涉及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职能,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5-管理,并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办法》对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也作了具体规定,如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路检执法、环保部门的停放地抽测等。(三)关于源头治理从源头上预防与控制污染是机动车
7、排气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办法》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治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新车准入的内容,《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是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按规定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和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在预防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的义务。(四)关于规范检验制度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测实行社会化”
8、,环保部对环保检验机构实行社会化运作也提出明确要求。按照这一原则,《办法》规定了按照社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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