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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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与特点 明代地方机构的设置,虽然基本上因袭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又根据封建中央集权制发展的需要做了创新和调整,终于形成了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在汉族居住地区,明代基本上实行省、府、县三级制,其间虽掺有省、州二级制和省、府、州、县四级制,但所占比重不大。在少数民族居住地区,明朝则根据传统的民族特点,设置了军政合一的边疆管理机构以及土司制、都司制等不同形式的机构,对维护明朝的君主集权制统治和社会安定,促进边疆开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三司”机构的设置   明朝开国初年,地方机构设置一仍元朝旧制,设立行中书省或中书分

2、省。行中书省的长官称参知政事和平章政事,对辖区民、政、军、财诸方面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行中书省的内属机构与职官编制,也大致和中书省一致。这种机构设置,是与朱元璋所要建立的高度集中权力于中央的国家体制是相矛盾的。   洪武九年(1376年)明朝宣布改革行省领导体制后;设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共同组成为省级政权机构,分别执掌行政、司法和军事。   (一)承宣布政使司   它是明朝法定的派驻地方的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明初定都南京后,南京及其附近地区(约当今江苏省)为朝廷直隶区,其余再设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

3、山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北平等l2个布政使司。明成祖迁都北京后,将北平布政任司改为北直隶,但又增设了云南和贵州两个布政使司。这样,除南、北两直隶外,共有l3个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1员(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与左、右参议(从四品)无定员,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布政使职掌一省行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布政司下还设有经历

4、司、照磨所、理问所等办事机构。经历司设经历l人(从六品)、都事1人(从七品),执掌收发文移之事。照磨所设照磨1人(从八品)、检校1人(正九品),执掌管理文书卷宗之事。理问所设理问1人(从六品),副理问1人(从七品),提控案牍1人,执掌刑名之事。布政使司还辖有一些杂职衙门,诸如库、仓、杂造局、宝泉局、军器局、织染局等,经办有关经济、后勤物资等事务。   (二)提刑按察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专理司法和监察的机构。按察使司设按察使l员(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无定员,副使、佥事因事添设,各省不等。按察使执“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

5、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 (张廷玉等:《明史》卷75《职舌志》)。这些职掌表明,按察使、副使、佥事等的职权是相当广泛的,负责一省之司法和监察事宜。按察使司下也设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办事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卷宗以及刑名之事。   (三)都指挥使司   它是朝廷特派在省执掌军政的军事机构。都指挥使司长官设都指挥使1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2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4人(正三品)。

6、都指挥使执“掌一方之军政,各率其卫所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张廷玉等:《明史》卷76《职官志》。)。都指挥使司下设有经历司、断事司、司狱司以及仓库、草场等办事及杂职机构,执掌收发文移、管理文书、刑名以及后勤物资事务等。   废除行中书省,改设承宣布政使司是明代改革行省机构体制的重大步骤。随着上述省级三大机构的分立设置,布政使司的职责名义上仍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但在职权范围上只是主管一省的行政和财政,这比起以前的行中书省长官已大为削弱。以行政立法的地位而言,原来的行中书省是中书省的分设机构,对地方拥有“无所不统”的大权,接受丞相的指挥,而布政使司则

7、是中央直属机构,直接受皇帝的指挥,只是朝廷设在地方负责“上承下宣”的行政部门。因此,经此一改,就从法律制度上扭转了行中书省权力太大的弊端,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于皇帝之手,加强了皇权。同时,由于省级三大机构首长俱为掌印官,彼此之间互不隶属,均直接接受朝廷的领导,这样更便于朝廷的垂直管理与控制。这样,一方面随着行政、司法、军事的明确分工,便于更加有效地进行深入管辖,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由于省级长官不许兼任,权力分散,互相牵制。省内有应办的重大问题,要由“三司”议奏,听候皇帝批办。这就从组织机构上强化了朝廷对地方的直接控制,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制。   然

8、而,省一级“三司”互不统属的机构也带来了地方机构运转不灵的缺陷。因为根据规定,“三司”各司其职,每遇“大事”,布政使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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