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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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

2、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参

3、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区的郊区乡镇企业暂不参加。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县(市)适度调整,分别管理的办法;县(市)为统筹单位,广陵区、郊区参加市区统筹,统一管理,分级核算;今后待条件成熟,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驻扬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外地机构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

4、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人的2%缴纳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人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第八条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和个

5、人合计费率缴纳,所需费用在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用人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撤消、终止、分立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再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从职业福利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统帐结合的原则分别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

7、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般70%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帐户按不同的年龄段具体划人比例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上年职工本人工资基数的2.6%划人;36一45周岁,按上年本人工资基数的3%划人;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按上年本人工资基数3.5%划人;退休(职)人员按上年本人退休金的4.5%划人。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可随同转移。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门诊

8、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另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后,不得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所有参保职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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