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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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4号《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聂瑞平2012年11月5日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

2、级各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主体。第三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税费缴纳、拖欠款项、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拖欠工资、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金融信贷、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第二章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构成—13—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以及社会缴费信息、信贷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公益活动信息、违规处罚信息、违法违纪信息等优良、不良信用信

3、息。第六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一)识别信息:主要是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日期、经济类别、所处行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权状况、投资状况、经营范围等;(二)公共信息:主要是依法纳税、社保缴纳、劳动用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三)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第七条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包括:(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二)获得海关评定A类企业记录;(三)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记录;(四)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记录;(五)商标被认定

4、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六)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优质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体系认证;C标志等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八)被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十)捐资助教、支援灾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记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第八条

5、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3—(一)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记录;(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记录;(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者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记录;(五)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七)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八)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准许他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记录;

6、(九)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十)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有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记录;(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被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十二)发生较大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记录;(十三)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参与信用诈骗的记录;(十四)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的记录;(十五)因违反消防安全

7、、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等相关法律被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十六)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十七)囤积居奇,相互串通降低或者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记录;(十八)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商业欺诈行为的记录;(十九)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出现投诉或者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记录;—13—(二十)不执行审判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二十一)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二十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记录;(二十三)被依法追究

8、刑事责任的记录;(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担任因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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